2019年01月11日07:12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阻止搶奪公交方向盤,認定為正當防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意見所稱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意見》對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行為作了要求。
意見明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哄鬧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運營秩序,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意見》對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行為也提出了要求。
《意見》提到,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后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遭到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侵害時,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者人員傷亡等危害后果發生,采取緊急制動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損壞或者人身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緊急避險。
近日,重慶一水果攤主因占道經營,與城管發生爭執,攤主將果筐砸在城管面前致城管隊員楊某某手被劃傷,楊某某隨后追打攤主,攤主在躲避過程中抓起西瓜刀砍傷楊某某手部。認定攤主砍傷城管系正當防衛,符合法律規定及近期出臺的指導意見要求,也符合公眾樸素的情感判斷與伸張正義的期待。
9月11日,記者從涉事的女商販楊女士處獲悉,9月10日晚8:35分,涂山鎮城管大隊一名工作人員通過辦公電話向楊女士告知稱,“(發生沖突)當時的城管已經被停職調查”,隨后,記者根據楊女士傳來的一份通話記錄,打電話向涂山鎮城管大隊核實此事。
張某逃至二樓,譚某持刀追趕并與其發生打斗,譚某想問其要錢私了此事,后張某用三叉鐵叉將譚某叉傷后逃離現場,譚某被送往醫院搶救,因為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張某供述:“陳某丈夫拿刀對著我揮砍,我頭頂掃出一道傷口,開始用刀向我腹部捅。如果譚某發現其妻陳某被張某強奸,那么譚某就可傷害張某,而且譚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9月13日,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平安南岸 發文,通報此前城管與水果攤主沖突被砍傷案的處理結果。通報稱,城管隊員楊某橋行為構成毆打他人被行拘,女攤主被追打中揮刀致城管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同時,女攤主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被警方予以警告處罰。
其實,現實生活中,人們常見的搶險救災、救助他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在刑法或民事法律中,將其視為緊急避險或者正當防衛。具體到緊急避險行為中,避險人在不得已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而保護了較大的合法權益。
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對于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引發廣泛關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明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最近媒體報道的“永州猥褻事件”,讓山東濱州大四女生小鄭受到了很大觸動。” 2019年10月31日,因為鄭某平“犯罪情節輕微、達成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博興縣人民檢察院發出了《不起訴決定書》。
▲踹傷猥褻男男生被解除刑拘 案件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在此背景下,永州市公安局能責令撤銷案件、提級重新調查的做法,無疑回應了廣大網民的關切,也呼應了公眾的正義期許。但胡某腳踢雷某某的主觀目的若是為了“堵截”“扭送”猥褻男,而不是故意進行事后傷害,就應當認定為阻卻非法。
因鄰里矛盾遭多人追打,廣東惠東男子鄭劍鋒持剪刀刺向對方,造成2人重傷。鄭劍鋒辯護人提出,鄭劍鋒到達案發現場后,看到侄子被歐某偉一方掐著脖子,雙方產生口角,不是鄭劍鋒主動挑起事端,應屬于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