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04日13:03 來源:中國新聞網
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對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可實行防衛;
……
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外公布。這份文件,對備受公眾爭議的諸多“正當防衛”話題給出最新、最權威解釋。
對妨害安全駕駛等違法犯罪行為可實行防衛
本次發布的《指導意見》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
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
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根據《指導意見》,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于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于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
根據《指導意見》,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
對于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指導意見》明確,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此外,要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
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要看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指導意見》明確,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認定防衛過當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指導意見》提出,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對于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衛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這些情況下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依照《指導意見》,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有關行為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此外,《指導意見》要求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系。
對于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新聞網
近日,重慶一水果攤主因占道經營,與城管發生爭執,攤主將果筐砸在城管面前致城管隊員楊某某手被劃傷,楊某某隨后追打攤主,攤主在躲避過程中抓起西瓜刀砍傷楊某某手部。認定攤主砍傷城管系正當防衛,符合法律規定及近期出臺的指導意見要求,也符合公眾樸素的情感判斷與伸張正義的期待。
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引發廣泛關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明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8月26日,永州公安局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并解除對小胡的刑拘,案件由永州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媒體采訪小胡父親時獲悉,當時民警的處理結果是,猥褻男賠償300元作為小艾的醫療檢查費和路費,雙方兩清,互不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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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地方檢察機關查明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杭州盛春平案、麗江唐雪案等影響性防衛案件事實,依法認定正當防衛,引領、重塑正當防衛理念,‘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深入人心。涉正當防衛不捕不訴案件同比大幅增長的背后,是檢察機關辦案理念的更新。
“他壓在我身上,撕扯我的短袖綿綢上衣,然后我都開始反抗。錢云告訴大象新聞記者,當時宋曉華為了不把事情鬧大,特意哀求夫婦倆不要聲張,還寫下了保證書。村里幾名婦女也向大象新聞記者反映,宋曉華平時生活作風不太檢點,經常對村里的婦女說一些不文明的話,還喜歡動手動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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