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15日17:44 來源:正義網
正義網遼陽3月15日電(記者劉鍵 通訊員盧金友)對非法狩獵、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嚴重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的多樣性,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遼寧省遼陽縣檢察院主動出擊,重點關注野生動物資源,迅速啟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
2019年8月,沈陽市猛禽救助中心接到了大興安嶺林業部門送來一只幼年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大鵟,因身體虛弱,無法自行進食。經過救助站工作人員3個月的精心喂養、野化訓練后,同年11月將大鵟放飛。在大鵟被放飛前,為了實時跟蹤其身體情況和野外生存能力,工作人員給它安裝了GPS定位。
2020年1月2日,大鵟的跟蹤器停止不動,位置在遼陽縣和本溪縣交界附近,救助中心的志愿者們根據GPS信號找到時,大鵟已經死亡多日,被積雪覆蓋。
接到報警后,遼陽縣森林公安經現場勘察,在案發現場3公里范圍內進行排查發現人為投放大量的玉米、黃豆制成的毒餌,經解剖發現大鵟嗉囊里有骨頭和肉。監測結果為吃了毒死的野雞,屬于二次中毒。警方斷定,事發地附近有人進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犯罪活動。警方對村民進行走訪和排查后,鎖定遼陽縣甜水鄉李家村的袁某。袁某到案后交待,2019年8月,袁某在遼陽縣甜水鄉李家村行家溝鋪野生動物棲息地,通過設鳥網、套子和投放玉米、黃豆制成的毒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警方在其車庫查獲野兔、野鳥,其中有14只野生動物,包括紅隼1只、普通鵪鶉1只、山斑鳩2只、松鴉4只、雉雞4只、草兔2只。經鑒定,紅隼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余的野生動物屬“三有”保護動物。袁某還交待,這些動物毒死后私下進行買賣交易。
遼陽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認為,被告人袁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其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遼陽縣檢察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將被告人袁某依法提起公訴。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屬于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近日,該院公益訴訟部門遂對袁某立案審查,發出訴前公告,將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力求在追究資源破壞者刑事責任的同時,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本周有兩條關于文物的新聞備受關注。文物和文化遺產具有物質和精神雙重屬性,如何處理好文物保護與利用關系一直備受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0起破壞文物典型案例,揭示了文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1月18日的《人民日報》“一線行走”欄目刊發了一篇文章,今年3月,浙江金華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良才到箬陽鄉例行走訪發現,鄉里的茶企和茶農一個個眉頭緊蹙,似乎遇到了什么困難。
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下稱未保法)第106條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食以安為先 最高檢與十部門日前下發 《關于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 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的 相關問題作出細化要求 策劃:最高人民檢察院新媒體 文案:丁靚 制圖:王翊喬
《意見》明確了關于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的線索移送、立案管轄、調查取證、訴前程序、提起訴訟、日常聯絡和人員交流等7方面19項問題。關于印發《關于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 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意見》的通知
(記者 張素)記者10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為更好地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多部門共同發文以明確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說,《意見》建立公益訴訟線索移送、會商研判和信息共享機制,規范檢察機關相關辦案流程和機制,完善調查取證過程中的協作配合機制,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履職盡責的標準,建立完善日常聯絡機制和人員交流和培訓機制。
疫情防控期間,山西省檢察院專門部署了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十個一”專項活動,嚴懲妨害復工復產犯罪,精準高效辦理涉企案件。今年6月,安徽省檢察機關開通了“96309”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專用熱線電話,打造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權益保障和權利救濟的專用綠色通道。
3月13日,4家行政單位對檢察建議進行了書面回復:在8月31日之前對石料廠全面進行停工停產,12月31日之前完成拆除搬遷和地形地貌及周邊環境恢復治理。經過一年多的整治,全區京杭大運河沿線共取締31家砂石碼頭和5個其他類型非法碼頭,拆除違章建筑4.4萬平方米,取締內河干線航道32臺吊機。
卞建林:國務院2003年公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二章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圍與形式,特別是第十一條規定了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訴人等因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卞建林:民法典對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以及刑事司法理念的影響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刑民并重”或“刑民分離”。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日前披露,調研發現南京地區監管場所有399名服刑人員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目前已發出10份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停發、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