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8日19:35 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 汪暢)深圳市寶安區一女子在入職聚會后醉酒疑被強奸,11月28日,新京報記者獲悉,案件已于本月23日宣判,被告人鄒某躍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院判決書 受訪者供圖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害人曾某并無自愿與鄒某躍發生性關系的意思表示,且有證據表明曾某醉酒狀態呈逐漸上升趨勢。而且,鄒某躍明顯有意掩飾自己與曾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雖然其在接到公安人員電話后自行到案,但其歸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屬于自首。
因此,法院認定,鄒某躍趁被害人酒醉失去意識之機,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應該構成強奸罪。
11月28日,曾某的同性朋友告訴新京報記者,“這個判決結果已經是很好的了。”接下來,其將在老家開始新的生活。”
新京報此前報道,深圳市寶安區一女子在入職聚會后醉酒疑被強奸一案,于11月19日在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時,原告一方希望,能對犯罪嫌疑人以強奸罪定罪。
曾某的代理律師鐘夏露曾告訴新京報記者,案件焦點在于,嫌疑人與曾某發生性行為時,曾某本人是否自愿。
11月28日,曾某的朋友在微博寫道,庭審時,曾某一直很緊張,反復考慮要不要戴眼鏡,“不戴眼鏡看不清字,但是戴了眼鏡她不想看到鄒某躍的臉。”最終站在法庭之上,就是為告訴法官,做錯事情的人該得到應有的懲罰。
2018年10月4日中午時分,欽州市靈山縣伯勞鎮10歲的楊某燕賣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楊某某奸殺。紅星新聞記者從遇害女童楊曉燕的母親陳禮言處了解到,11月11日下午,她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送達回證上簽字。
10月14日,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教師性侵案受害女生小雪(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廣州中院已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廣州中院二審認為,經司法鑒定及質證,對陶某洋無罪辯護的意見不予采納,陶某洋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溫州一名培訓機構教師被核查發現有奸淫幼女前科,目前已被當地教育部門責令辭退。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文、丁磊、鄒忠、蔣華兵、劉志翔、王鋼奸淫幼女、強奸他人的行為均已經構成強奸罪,其中王鋼強奸未遂;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幫助他人奸淫幼女,是強奸罪的共犯。
備受公眾關注的“原南京醫學院(現南京醫科大學)女學生被殺案”今日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麻繼鋼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道里檢察”9月3日通報,哈爾濱“性侵5歲幼女案”嫌犯劉某某涉嫌強奸罪、猥褻兒童罪被批捕。編輯 賈聰聰 來源:道里檢察
昨天,浙大校務會議決定,給予2016級本科學生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7月29日,按照作出處分的權限規定,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了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的建議。7月31日,浙江大學校務會議經過充分和慎重的討論,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7月20日,一份關于“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關注。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份關于“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熱議。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但只是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多種因素交織之下,不少浙大學生對學校的不滿持續升溫,稱對學校“感到失望”,甚至在網絡上“口誅筆伐”。2018年,吸毒學生武某,被留校察看…… 從其他高校來看,哈工大兩名學生因考試作弊被開除。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學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回應稱,7月20日浙江大學緊急召開了會議,正在研究處理此事,后續情況會再公布。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官網7月17日公布了一則《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努××,2016級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