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1日12:16 來源:澎湃新聞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學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回應稱,7月20日浙江大學緊急召開了會議,正在研究處理此事,后續情況會再公布。
此前報道:
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官網7月17日公布了一則《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努××,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浙江大學在上述決定中表示:該生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后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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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一位母親在網上發布,2016年至2018年期間,女兒長期遭受導師性騷擾。
“寶貝,這是媽媽最后一次握著你的手,是媽媽最后一次親你了……”東東媽媽俯下身,深情地親吻著孩子的腳丫,久久不肯起來。8月9日上午,因車禍受傷的7歲小男孩東東,在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兒童醫院病房里永遠地睡著了。
昨天,浙大校務會議決定,給予2016級本科學生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7月29日,按照作出處分的權限規定,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了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的建議。7月31日,浙江大學校務會議經過充分和慎重的討論,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7月31日深夜,“浙大發布”官方微信號發布浙大就學生開除學籍處分通報相關情況。通報稱,今天,浙大校務會議決定,給予2016級本科學生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7月31日,浙江大學校務會議經過充分和慎重的討論,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7月31日深夜,“浙大發布”官方微信號發布浙大就學生開除學籍處分通報相關情況。通報稱,今天,浙大校務會議決定,給予2016級本科學生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7月31日,浙江大學校務會議經過充分和慎重的討論,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一份關于“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熱議。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但只是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浙江大學回應稱,此處理是根據該校的相關規定,并表示已經啟動后續調查,“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嚴肅處理一切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絕不姑息。高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其所塑造的道德標準和行為規范,無論對學生還是對教師,往往都比社會對普通人的要求更高。
7月20日晚間,來自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學生工作處網站的一份文件在社交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