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3日15:41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濟南1月13日電(記者楊文、潘林青)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臨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決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對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一案啟動再審,并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再審期間,合議庭經過閱卷、核查證據、召開庭前會議等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2005年1月10日6時許,被害人高某與同學王某某從高某家中離開。6時15分左右,二人進入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蹤。同年2月11日14時04分,臨沭縣公安局接臨沭縣第二中學教師于某某報警稱,在主教學樓三層西側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高某尸體。經鑒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但本案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奸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
宣判后,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審判長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曾因被認定為校園性侵殺人案兇手,后獲得改判的山東男子張志超,委托律師向山東省高院提出788.9萬余元國家賠償,8日獲得受理。根據該申請,張志超共提出7889440.75元國家賠償,其中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440.75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00元,同時張志超要求山東辦案機關在媒體對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016年2月16日,因涉及一起打架事件,廣西桂林的蔣詩先被指控故意傷害罪。時間回轉到2005年2月,山東臨沭二中一廢棄廁所發現女尸,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被指控為兇手。
今天上午9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15年前的一起中學生奸殺案再審,當年被判無期徒刑的當事人張志超被改判無罪。2018年~2019年間2018年2月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隨后分別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連續六次對該案延長審限。
今天上午9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15年前的一起中學生奸殺案再審,當年被判無期徒刑的當事人張志超被改判無罪。2018年~2019年間2018年2月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隨后分別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連續六次對該案延長審限。
?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奸、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臨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庭審結束后,張志超代理律師王殿學告訴記者,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在庭上建議改判張志超無罪。封面新聞就張志超案再審情況聯系山東高院新聞處負責人,截至發稿時為止尚未收到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