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17日09:17 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去年10月,一段“南航空少電梯內騷擾醉酒男同事”的視頻在網上熱傳,引起廣泛關注。事件當事人之一的男空乘柴某被指親吻騷擾另一名男同事于某。事發后,柴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該視頻系惡意截取,對其名譽權造成侵犯,將走司法程序。
近日,這起涉網絡名譽權侵權糾紛案在南山法院進行審理。南都記者獲悉,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于某相關言論構成對原告柴某名譽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目前判決書已向原、被告雙方送達,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男子遭男同事猥褻引發輿論關注
南山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9月,同在航空公司工作的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因工作關系相識。同年10月,于某通過其微信朋友圈及相關微信群發布消息,稱2019年10月11日凌晨,柴某在其小區電梯及住處對其“做了見不得人的事”,要求柴某道歉,隨后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柴某猥褻。
于某也向媒體報料,稱電梯內被同事騷擾。經報道后,“南航空少被指電梯內騷擾男同事”事件迅速引發輿論關注,微博閱讀量累計達4.4億人次。
2020年初,柴某認為于某發表的言論涉及不實陳述,極大降低了其社會評價,給自己的名譽和人格尊嚴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遂向南山法院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
適用當事人具結制度,順利查明案件事實
案件受理后,合議庭成員經過認真閱卷發現,該案的很多關鍵事實均是在只有原、被告雙方在場、沒有任何旁證的情形下發生。如何查明此類事實,關系到案件的準確認定。
2020年5月中旬,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在法庭審理時主動適用當事人具結制度,要求當事人當庭宣讀《保證書》,并由法庭告知虛假陳述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以引導當事人如實陳述。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在宣讀完《保證書》后,均明顯對自己的陳述更加慎重,對待法庭的提問也更加謹慎。
最終,合議庭適時抓住一方當事人的矛盾陳述連續詢問,對其起到較好的心理震懾作用,使得該案事實查明工作順利推進。
一審認定被告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2020年6月,南山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認定于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的發言及電視節目中的相關言論構成對柴某名譽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據了解,該案判決書已向原、被告雙方送達,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當事人具結制度進一步完善,虛假陳述需擔責
據介紹,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逃避法律制裁而作虛假陳述、作偽證等現象屢禁不止。這一行為,既嚴重損害守法方的合法權益,助長不講誠信的社會不良風氣,也影響司法公正與權威。
誠信原則,既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明確了當事人的具結義務。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對當事人的具結制度更進一步完善,既要求當事人簽署保證書,還要求當事人以大聲朗讀的方式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以更好地起到具結效果。
這一制度的確立與完善,為法庭事實查明提供了制度利器。南山法院表示,該案正是通過準確理解并積極適用當事人具結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審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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