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7日14:45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在小區散步,被從高樓拋下的東西砸傷,找不到拋東西的人,該怎么辦?孩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了傷,學校用不用擔責?遇上吃霸王餐的,餐館老板能不能先扣住對方的財物?……不妨打開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尋找這些問題的答案。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共10章、95條,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總結實踐經驗,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表示,侵權責任編沿襲了我國民法通則以來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責任這一立法邏輯,同時也便于構建更加科學完備的民事責任體系,為日益增長的民事權利保護需求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傷害該找誰
高樓拋物墜物造成的損害,被稱為“懸在人們頭頂上的痛”,長期沒有得到解決。有研究表明:一個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拋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來可使人當場死亡。
如何守護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是輿論關注的熱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的完善,在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引起社會各方高度關注。
為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草案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并明晰了各方責任的劃分,對于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以及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認為這個事都是業主的事情,都是行人的事情,這是不對的?!痹谥袊▽W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看來,這一規定凝聚了許多共識,有關機關有義務去查明真相,因為有關機關在查找具體行為人方面具有各種優勢,而只有及時查明具體行為人,才能形成震懾,從源頭防范此類行為的發生。物業服務企業有安全保障義務,有利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的小區安裝了攝像頭以后,高樓拋物的行為大大減少,有的沒人管就會頻繁發生。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在小區散步,被高樓拋下的東西砸傷。這時,小明報警的話,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清責任人。如果經調查后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同時,小明也可以去找物業服務企業,因為物業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針對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狀況,立法工作機構在原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國外有關立法規定,召開由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代表等各方參加的座談會,并赴有關地方進行專題調研,最終對草案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完善。
參加文體活動受傷責任誰負
和朋友一起踢足球,被對方碰到受了傷,能不能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孩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了傷,學校到底擔不擔責?怎么擔責?這些糾紛十分常見。實踐中對此類事件責任的判定難度較大。
對此,草案侵權責任編規定了“自甘風險”規則,填補了法律空白。草案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同時,草案第1198條至第1201條還明確了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問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胤绞艿綋p害、或者受到第三方的侵害以后,如何界定侵權進行了規定。
王利明認為,該規定一方面有利于鼓勵人們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體育活動,如踢足球、拳擊等,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容易發生傷害。如果一旦發生傷害事故,該活動的組織者或活動參與人就需要承擔責任,不僅徒增糾紛,而且會使人們望而卻步,學校等機構也難以開展正常的對抗性較強的體育活動。此外,該規則的確立也有利于司法審判中妥當處理糾紛。
據了解,關于“自甘風險”規則,之前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規定為“自愿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對此,有意見提出,“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范圍不宜過寬,應限定為體育比賽等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同時,建議明確教育機構在組織這類活動時應當如何承擔責任。草案侵權責任編采納了上述意見,作出了修改。
這就意味著,如果小明和小強踢球,被小強碰到受了傷,小明不得請求小強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小強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同樣,如果小明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上體育課參加了一場籃球賽,受了傷,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有人吃“霸王餐”咋辦
面對吃“霸王餐”的,或者偷拿超市商品的小偷,商家能否先扣下他們的財物,等待警察處理……現實生活中,這類案例時有發生。
針對這些問題,草案侵權責任編規定了“自助行為”制度,草案第1177條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一規定得到了普遍認可,專家認為在公權力來不及或者說執法不到位的情況之下,采取私力救濟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對公權力保護的有益補充。
據了解,對于“自助行為”制度,之前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規定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對此,有意見提出,規定“自助行為”規則,賦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護權利是必要的,但為防止該規則被濫用,建議進一步嚴格限定適用條件。草案侵權責任編采納了上述意見,在“自助行為”規則適用條件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一個條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才可以實施自助行為,避免該規則被濫用。
根據自助行為制度,如果遇上吃霸王餐的,餐館老板小明可以先扣下對方的財物,等待警方處理。但注意不能采取過激措施,否則造成他人損害要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編草案還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網絡侵權責任制度,對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作出規定,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順序,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從社會發展焦點、熱點到老百姓身邊的難點、痛點,草案侵權責任編均作出回應,充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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