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1日17:37 來源:新京報
▲佛山當地通報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初步判斷為意外事件。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繩絆倒后身亡的視頻,在網上熱傳。
據新京報報道,18日晚,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官微發布通告稱,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開展。
老人被絆倒身亡、遛狗者為小孩、犬只是他人的……不得不說,此事“集齊”了各種巧合因素。
在官方的“意外事件”的定性出來后,很多人擔心,既然這是一起意外事件,如果沒有人來負責任,那么老人豈不是白死了?
從有關方面調查的情況看,這起事件的確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12歲的小女孩羅某牽他人的狗出來玩,基于較低的年齡和有限的生活經驗,無法預見玩耍途中牽著的狗只會失控掙脫約束繩。在這種情況下,她本人對88歲老太太麥某絆倒死亡的嚴重后果,主觀上并不具備故意或者過失,故而不應視為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然,羅某不滿14周歲,按照刑法也在刑事免責的范圍之內。但不用追究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民事責任的豁免。
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對小女孩羅某而言,盡管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但客觀上的確存在擅自動用他人動物、管理約束動物不嚴等過錯,故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再從侵權責任“三要素”來講,小女孩羅某的過錯行為與老太太麥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既然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均已具備,侵權責任已然清晰可辨,羅某的監護人就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小女孩牽的狗只其實另有主人。對于狗只的主人,如果要求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讓“蒙在鼓里”的他來承擔侵權責任,可能會感到很冤。
但也應看到的是,主人將狗只拴在房前,“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為小孩牽走玩耍提供了“可乘之機”,故而也應為自己的管理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不過,從情理上講,這份責任較輕。
要言之,就這起事件而言,比較羅某與狗只主人的民事責任,顯然羅某一方的責任更重,承擔的賠償比例應更大一些。
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的確是一幕悲劇。在這起事件的發生過程中,固然有若干不可預知的因素,但說到底,悲劇發生的“根子”,還是在動物管理、未成年人監護上“掉了鏈子”。
倘若這個世上真有后悔藥,狗只的主人恐怕最想做的事,就是把屋前拴的狗看緊了,不讓他人把狗只牽走而不覺;而小女孩的父母家人也會主動監護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亂動別人的物品或動物,注意與動物相處的安全措施,特別是在出現意外情況后,擔負起應盡的責任,該求救求救,而不是溜之大吉等。
“意外事件”并不意外,關鍵的是如何杜絕“意外”。隨著事件的調查處理,羅某和狗只主人雖然可以免于刑事追責之虞,卻也少不了一筆民事賠償,心中的愧疚恐怕一生難平。故而,對于當事人還有廣大公眾,這既是一堂社會公德課,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課。
□楊宜桐(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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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廣東佛山,兩狗追逐時狗繩將一老人絆倒摔倒在地。牽狗女子看到倒地老人后轉身逃離現場,有路人喊話勸阻,女子反而加速跑開。附近商店老板稱,被絆倒的老人頭先著地,目前已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