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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丨解決民生熱點 填補法律空白

2020年05月17日17:13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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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7日)我們來關注民法典草案的侵權責任編。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高空墜物、互聯網侵權、小區寵物傷人等侵權行為時常發生。

  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對相關內容作出了補充完善。

  解決高空拋物痛點 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近些年,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在全國各地頻繁發生,“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聚焦熱點,回應關切,新增規定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拒絕高空拋物不再是一種倡議,而是正式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我覺得首先解決一個痛點,首先讓人們從法律上明白你高空扔東西下來,這個行為是違法行為。那么首先你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要采取措施去對你進行相應的制裁。

  真兇難確定一直是高空拋物致傷案件的一大難點。以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為例,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樓下被煙灰缸砸中,住院5個月,差點成了植物人。因為無法確定涉案煙灰缸是從哪一層哪一戶拋下的,郝某的妻子將具有拋擲嫌疑的22戶鄰居一齊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22戶人家各賠8101.5元。這種讓潛在加害人共同擔責的問題,一直是業內爭議的焦點。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那么可能有的人也會覺得自己很冤枉。我就是住在這個樓上,我沒有干這種壞事,為什么要讓我承擔1/20?所以這確實也是一個問題。

  為此,草案特別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那么這有關機關我們說,當然首先是公安機關它有相應的偵查能力,因為這實際上也涉及到了犯罪的問題了。

  同時,草案還增加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律師 張保軍:可以把這個物業多增加一個責任人,這樣也使得未來賠償能夠得到一個較好的執行實現。

  以上面郝某的案子為例,郝某的妻子可以在事情發生的最初,在找不到侵權責任人的時候,首先可以請求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業公司應當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那么,如果郝某最終還是沒有找到侵權責任人呢?此次的草案侵權責任編特別增加了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所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法院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說他是在這棟樓的南面是吧?那么肯定只能是南面的這些住戶,而且是得達到一定的高度的。比如說3樓甚至4樓以上,可能造成這種損害的人來承擔。當然他能夠證明自己說,確實我就不會造成這樣,說家里真的就沒有人。我們都出國了,這個期間不可能有人會從我們這一戶扔東西下去,你也可以不承擔責任。

  最后,如果最終郝某找到了侵權責任人,那么之前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住戶該怎么辦呢,為此草案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律師 張保軍:那么這樣的話就是一方面可以真正地制裁真正的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那么另一方面就是說,也要給其他的被推薦的這種加害人,提供了這么一個公平的保護。

  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籃球,一不小心被對方碰到受了傷,到底能不能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孩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了傷,學校到底擔不擔責?怎么擔責?這些糾紛十分常見。

  此次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中規定了“自甘風險”規則,填補了法律空白。

  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填補法律空白

  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規定:一是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動組織者為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適用學校等教育機構在學生受到人身損害時的相關責任規定。

  舉個例子,小明和小強在學校自愿參加了一場籃球賽,比賽過程中,小明在扣籃的過程中將小強的頭部打傷,而小明不是故意為之,那么小明不承擔責任,學校也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因為球賽場地的地板、籃框等設施有質量安全問題,導致了該事故的發生,那么學校需要承擔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在這個過程中如果造成損害的話,那么除非給你造成損害的其他的參加者有故意重大過失,否則他是不承擔責任的。

  此次的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還增設了“好意同乘”條款,為實踐中高發的好意同乘案件提供了統一的裁判依據。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而無償搭載他人的行為。搭載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搭載人受到傷害,那么駕駛人該不該承擔責任呢?

  此次草案中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舉個例子,小張想搭乘同事小王的車一起上下班,小王欣然同意并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有一天的搭乘過程中,小王的車輛不慎撞倒了樹上,導致小張的頭部受傷,小張要求小王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根據此次侵權責任編草案的規定,如果小王不是故意為之且沒有重大過失,應當減輕賠償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就算是他開車這個人有責任,那么我們法律上認為應當也是要減輕他的責任,除非他有故意重大過失,這樣的話就有利于鼓勵人們去從事這樣的一些助人為樂互助的行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情況緊迫并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這個時候該怎么辦呢?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中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民生無小事 件件總關情

  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作出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律師 張保軍:比如說坐了出租車,(乘客)下了車就要跑路。(食客)吃了飯不給錢就要走。那么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你才可能,就是說利用自助行為,來通過這種私立救濟維護自己的權利。實際上是通過法律上給私力救濟留出了一定的空間,那么是對于公力救濟一個比較好的補充。

  飼養寵物妨礙他人生活、引起糾紛,已成為當下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為此,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專設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專門規定了兩種情形不能減責或免責,一種是“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比如說沒有給你動物注射這種疫苗,那么在出去遛狗的時候沒有拴狗繩,讓狗隨便跑,撞傷別人、咬傷他人,這種情況即便受害人有故意。比如說他就故意去激惹狗,那么也只能減輕你的責任,不能免除責任。

  另一種不能減責或免責的情形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比如說我們城市里現在都有規定說一些大型犬,比如藏獒這種大型犬,比如說劇毒的毒蛇等等這些。如果是你違反規定,你養這種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別人損害的話,沒有任何的理由給你這些飼養人、管理人去減責免責。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侵權行為越來越復雜,草案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則。

  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服務類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 張保軍:比如說人肉搜索,那這種情況下就說你(網絡服務提供者)還不采取措施,那這種情況下視同你是共同侵權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為防止現實中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濫用“通知、刪除”等程序,草案還規定:“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 張保軍:這是一個新的規定。防止的就是有些惡意投訴,然后通過這種惡意投訴進行不正當競爭。

  (編輯 唐澤屹)

文章關鍵詞:侵權責任 民法典 法律空白 草案規定 扣籃 網絡用戶 頭頂上的安全 重大過失 網絡服務提供者 責編: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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