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10日21:31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大學生非法捕燕隼獲刑 再審申請被駁
閆愛民(右)和律師付建在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合影。受訪者供圖
7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通知書,駁回閆愛民再審申請,認定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并無不當,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受訪者供圖
16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鳥類被捕獲,隨后被出售。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掏鳥”獲刑十年半,案發四年多以來,閆父一直在申請重申但均被駁。
法律已對捕獵保護動物的行為進行了規定,但閆父還是覺得兒子“掏鳥”獲刑“太冤”。他表示還會繼續向最高法申請重審。
新京報訊 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為非法獵捕燕隼,于2015年8月終審獲刑10年6個月,其父親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7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通知書,駁回其再審申請,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并無不當,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
大學生非法獵捕保護動物獲刑
2015年5月,時年21歲的大學生閆嘯天,因為“掏鳥窩”案件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根據法院認定,閆嘯天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以及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閆嘯天和同案王亞軍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2014年7月18日,閆嘯天、王亞軍賣到鄭州市7只,以15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被告人閆嘯天獨自賣到洛陽市2只。
2014年7月27日,閆嘯天和同案被告人王亞軍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只,共計4只。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贠某在輝縣市百泉鎮李時珍像處以150元的價格收購了被告人閆嘯天和王亞軍于2014年7月14日左右獵捕的燕隼1只;2014年7月30日,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贠某家將這只隼扣押。
2014年7月26日,閆嘯天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手中以自己QQ網名“兔子”的名義收購鳳頭鷹1只。2014年7月28日,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閆嘯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閆嘯天和王亞軍獵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閆嘯天同月26日收購張某的鳳頭鷹1只。
法院一審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6個月,閆嘯天提出上訴,認為法院認定其獵捕16只燕隼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自己不知道獵捕的隼是國家保護動物。
二審法院認為,閆嘯天在一審開庭時對分兩次獵捕16只隼的事實均供認不諱,同時從其在百度貼吧發布的信息可以印證,其對隼屬于保護動物的情況應該有所了解。
2015年8月,河南新鄉中級法院認定該案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服刑期間家屬持續申請再審
7月8日,河南省高院駁回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的再審申請。這已經是閆愛民的第二輪再審申請遭到駁回。
2016年閆嘯天服刑后,閆愛民最先向終審法院河南新鄉中院提出了再審申請,理由是“閆嘯天無犯罪預謀、犯罪動機,主觀上不明知所獵捕的隼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判決認定獵捕鳥的數量為16只證據不足;鑒定結果錯誤,不應該是燕隼。”
2016年4月,新鄉中院駁回閆愛民的申請。駁回理由是:閆嘯天、王亞軍在偵查階段供述稱,二人預謀以“掏鳥窩”的方式實施獵捕隼,王亞軍負責上樹抓隼,閆嘯天負責出售;明知所獵捕的鳥是隼的雛鳥,隼是國家保護動物;獵捕后將隼的照片上傳至網上,然后出賣。故閆嘯天的犯罪預謀、犯罪動機足以認定。
申請被駁回后,閆愛民向檢方提出再審申訴申請,其認為司法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原審判決認定的數據有誤,同時,量刑方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19年,河南高院對案件是否符合再審條件進行了審查。
7月8日,法院向閆愛民出具駁回通知書,認為閆愛民的再審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量刑適當,因此駁回其申請。
■ 焦點
當事人是否知曉涉案鳥類為保護動物?
公安機關審訊時曾供述過明知事實,且法院認定原審判決并無量刑不當
在閆嘯天案件中,閆愛民申訴與法院判決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閆嘯天是否知道隼類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二是十年半的量刑是否過重?
根據國家林業局的鑒定書,案件中16只鳥類均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閆嘯天在法庭上曾表示,自己不知道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法院認為,閆嘯天以及王亞軍在公安機關審訊階段,對自己主觀上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定供述,且該供述能夠與閆嘯天本人在百度貼吧上發布的關于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以及其他證人供述內容予以印證,足以認定。法院對其所稱不知道該鳥類是保護動物的辯解不予采信。
法院審查認定,閆嘯天伙同王亞軍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及隼科鳥類16只的事實,有兩人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一審開庭二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當庭供認,公安機關從閆嘯天手機中提取的照片以及在其家中查獲4只隼等證據均予證實。
閆嘯天、王亞軍在偵查階段及一審開庭時均對兩次共獵捕隼16只和所獵捕隼的去向供認不諱,且供述相互印證。
根據《刑法》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河南高院的審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隼科(所有種)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獵捕10只以上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原審被告人閆嘯天非法獵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16只,屬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且無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原審判決并無量刑不當。
■ 對話
當事人父親:將繼續向最高法提出申請
面對申請再次被駁回,當事人閆嘯天的父親閆愛民表示,自己還將向最高院申請并繼續提供相關證據。
媒體:這次是您第二次提出再審申請了?
閆愛民:是的,第一次是2016年,向新鄉中院提出的,這次是向省高院。
媒體:申請被駁回還將繼續嗎?
閆愛民:我準備向最高法提出申請。
媒體: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訴申請有什么新證據嗎?
閆愛民:有的。我發現有一個買鳥的方某,他購買的數量方面法院認定有誤,他購買了4只,但判決認定是7只,數量少了三只。我需要繼續聯絡他,尋找這方面的證據。
媒體:少了這三只,閆嘯天就不構成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了嗎?
閆愛民:如果證實少了三只,說明法院的判決有問題,他們就應該把案子再審。
媒體:您仍然認為,閆嘯天并不知道自己抓捕販賣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嗎?
閆愛民:他當時肯定不知道,當時他用網絡搜索,顯示隼類是“無危”,就是不受重點保護,這個案子發生后關注度高了,網上才開始標注隼類是二級保護動物的。
媒體:閆嘯天支持您繼續幫他申訴嗎?
閆愛民:我現在在北京打工,回老家才能去看他,他自始至終都不贊成我們繼續申訴,覺得這樣拖累我們。
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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