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18:12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被列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計劃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是防范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觀需要,也是回應社會各方期待的必要舉措。此次修法把防范公共衛生風險放在首位,強化了公共衛生安全與生態安全并重的理念,健全了管理體制,完善了管理制度,強化了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要求。
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修訂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衛生風險的內容,并在基本原則中增加了風險防范原則,明確國家對野生動物實現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風險防范的原則。
為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制度,修訂草案規定,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體或者動物疾病的,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修訂草案還規定,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無害化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對野生動物進行檢驗檢疫,適用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加強對野生動物的分級分類管理
修訂草案從獵捕、人工繁育、交易、運輸等方面,加強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全鏈條管理。
為從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角度強調野生動物保護的生態、科學和社會功能,修訂草案規定制定“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適時調整。同時,對除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也增加了相應的管理規定。
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及職責
在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方面,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明確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運輸、寄遞、攜帶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增加行刑銜接規定。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由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的野生動物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大對野生動物重大違法案件的聯合執法力度,建立聯合查辦督辦制度;增加行刑銜接規定。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行政強制措施,賦予相關執法部門現場檢查、抽樣取證、查封扣押等執法權限。
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修訂草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違法食用野生動物。同時,增加對公民自覺增強保護生態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自覺抵制濫食野生動物,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
修訂草案增加了多處具體規定,如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生產、經營以及為食用非法購買上述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還增加了對餐飲場所的規定,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為違法出售、購買、食用及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費服務。
堅決取締嚴厲打擊非法市場貿易
修訂草案明確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并強化對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的全鏈條監督管理。
具體包括:在獵捕環節,規定獵捕野生動物應當由專業機構組織,由經專業技能培訓合格的人員操作;在交易環節,出售、利用“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取得專用標識,出售“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在運輸環節,鐵路、道路、水運、民航、郵政、快遞等企業對托運、攜帶、交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按規定查驗其相關證件、文件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承運、寄遞。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訂草案對違法行為提高處罰額度和擴大處罰種類,同時,增加處罰內容,對食用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非法捕捉、大規模滅殺、保管、處理、處置野生動物和非法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增加處罰規定。
與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有關規定相銜接,修訂草案規定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處罰手段方面,除了規定對違法經營場所采取責令停業、關閉等強制措施,修訂草案還增加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處罰,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等,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剛性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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