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16:20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熊豐)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針對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就加強父母等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等作出進一步規定。
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同時,將委托照護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聯系交流的頻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為至少“每周”一次。
針對此前審議并公開征求意見的草案二審稿,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強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責任。對此,草案三審稿明確,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斷開鏈接等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傳播,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同時,草案三審稿還進一步明確,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完善多項規定,著力解決社會關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問題,包括監護人監護不力、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
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但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時,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可參與繼承和接受贈與,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聯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并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擬規定家長至少每月聯系一次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3日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規定指出,網絡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并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符合《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