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4日15:14 來源:映象網
2020年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臺酒經營權、批準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幣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自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茅臺酒經營權、批準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自力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系坦白。案發后,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黔南中院微信公號
2020年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貴州市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消息稱: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一案。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貴州、河南、西藏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劉自力、馮鳴、索朗群佩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索朗群佩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9月20日,據最高檢消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5年8月,劉自力卸任茅臺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茅臺酒股份公司董事職務,改任貴州省酒業技術顧問、茅臺集團技術顧問,至去年8月不再擔任技術顧問。
貴州省紀委監委9月17日發布消息,日前,經貴州省委批準,貴州省紀委省監委對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劉自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