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17日21:19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貴陽9月17日電(記者李凡、向定杰)貴州省紀委監委9月17日發布消息,日前,經貴州省委批準,貴州省紀委省監委對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劉自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自力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對其問題調查核實時,與相關人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在干部的職務晉升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獲得茅臺酒經營權,大搞權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劉自力身為黨員領導干部、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之一,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省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劉自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20年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貴州市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消息稱: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一案。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貴州、河南、西藏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劉自力、馮鳴、索朗群佩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索朗群佩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9月20日,據最高檢消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5年8月,劉自力卸任茅臺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茅臺酒股份公司董事職務,改任貴州省酒業技術顧問、茅臺集團技術顧問,至去年8月不再擔任技術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