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07:15 來源:大象新聞
貴州市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消息稱: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一案。黔南州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自力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黔南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采用多媒體示證方式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自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劉自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有關負責人、黔南州檢察機關兩級院13個職務犯罪檢察部門部分人員觀摩了庭審。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大象新聞編輯 萬小羋
2020年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20年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貴州、河南、西藏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劉自力、馮鳴、索朗群佩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索朗群佩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9月20日,據最高檢消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5年8月,劉自力卸任茅臺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茅臺酒股份公司董事職務,改任貴州省酒業技術顧問、茅臺集團技術顧問,至去年8月不再擔任技術顧問。
貴州省紀委監委9月17日發布消息,日前,經貴州省委批準,貴州省紀委省監委對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劉自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