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發這種內容遭舉報 回應:內容違法!已有人被罰……
2020-06-15 13:03
2020年3月,有人舉報浙江慈溪觀海衛某水果店用于推廣的微信號朋友圈內出現了兩則可能涉嫌違法的推廣廣告,其中一則是2月25日通過“某客服1號”發布的介紹榴蓮的廣告,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蓮......這個冬天最好吃榴蓮”廣告字樣,另一則是2月26日通過“某客服1號”發布的介紹奶油棗的廣告,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棗沒有之一”廣告字樣。


這樣的廣告違背了客觀規律,抬高了自己的產品,容易誤導消費者,同時也貶低了其他競爭對手,不利于公平競爭。
根據舉報,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調查,現場未發現標有最高級用語的廣告用語,后對當事人店長進行詢問調查,其承認當時為了吸引更多顧客,曾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這個冬天最好吃榴蓮”“最好吃的奶油棗沒有之一”的廣告,后來意識到最高級用語不是很恰當,便自行刪除了。
但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屬發布“最高級”“最佳”等禁止情形廣告的行為,已被立案查處,最終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換句話說,用戶只要在朋友圈轉發了廣告,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臺,即成為廣告的發布者。
在此提醒大家,朋友圈發廣告要小心,用語不當很有可能面臨處罰。
來源:新華社 中國青年報、慈溪日報、慈溪市場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