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7日08:50 來源:新京報
近年來,每當有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生,就會引發“該不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這樣的討論也持續到了本次人代會的會場。有代表贊同,認為應該降低刑責年齡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馮帆就持這一觀點。但也有代表反對,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和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就都認為,單純降低刑責年齡并不能解決問題。
尚倫生表示,一些人之所以認為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是為了打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刑法不是萬能的,“不是說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12歲、13歲的孩子就不犯罪了。這就如同刑法當中規定,職務犯罪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一些領導干部仍然前赴后繼,有的被判了死刑或終身監禁,可是后面還有人創造了新的貪腐數額。所以從這上面看,刑法確實不是萬能的,我們要拋棄刑法萬能的這種思想理念”。
馮帆則提出,“我贊同降低刑責年齡,刑法確實不是萬能的,但是如果刑法沒有威懾力是萬萬不行的”。
從事了近24年少年審判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認為,應該以審慎的態度看待刑責年齡,并且一定要基于相應的數據和理論分析。
觀點交鋒1
是否應當參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
尚倫生認為,主張降低刑責年齡的觀點中,普遍采用一個論據,就是民法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為8周歲以上,認為參照民法中的規定也應當降低刑責年齡。“我覺得這是兩個性質的問題,一個是刑事的問題,一個是民事的問題,刑事的問題屬于公法規范的范圍;民事的問題屬于民法規范的范圍,也就是私法規范的范圍。私法可以寬容,可以放得更寬一些。但是公法或者說刑法對刑事責任的調整一定要嚴格把握,不能隨意降低”。
馮帆則表示,民法總則之所以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降低為8周歲,“是因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孩子接受事物的能力越來越強,認知力在不斷提高,甚至身體發育狀態都比過去強壯。所以從心理年齡和生理年齡來說,如果14歲以下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可能跟現在孩子的成長狀況是不相匹配的”。
她表示,刑法作為公法、民法作為私法,二者確有不同,但是,主張參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適當調低刑責年齡,并不涉及公法與私法的關系,并不是要將刑責年齡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調到同一個標椎,而是在刑法現行的刑責年齡基礎上適度下調,避免未滿14周歲的低齡暴力犯罪“一放了之”。
觀點交鋒2
低齡暴力犯罪數量少不具有普遍性?
尚倫生認為,衡量刑責年齡該不該降低,應當考慮到刑法的謙抑性,“刑法一定要有度,即便是冰冷的刑法也一定要有溫度,特別是在青少年方面,要給予特殊的保護,甚至說在某些時候是網開一面的,包括我們刑法當中的前科消滅制度、分層制度等等,都是對青少年的一種特殊保護”。
他表示,現實中雖然有14周歲以下惡性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但是比例很小,“這種事情但凡發生了,大概都在媒體上曝光了。一年也就這么一兩起,或者三五起。在擁有14億人口的國家里面, 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小的數字”。而刑法規制行為一定要帶有普遍性或者全面性。極個別的情況如果在刑法中被規定為犯罪,“有點顧此失彼,沒有顧全大局,沒有體現出國家對未成年人的愛,沒有體現出國家的情懷。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或者法制文明的程度越高,對青少年的容忍度和寬容度越大”。
陳海儀也強調了數據基礎的重要性,她認為,首先要有數據基礎,來判斷涉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數量,而不是因為個案做決定。“法律是有滯后性的,法律的制定需要綜合考量各個因素,首先必須要對數據進行有效分析,提供科學而客觀的依據。”
此外,她表示,從國際整體趨勢來看,14周歲是一個科學合理的年齡界限。“我應該和心理學專家,倫理學專家,社會學專家共同探討這個問題。”
方燕也表示,去年兩會期間她還主張降低刑責年齡,但是經過一年多的調研,觀點已經改變,認為單純降低刑責年齡并不能解決問題,“我原有的想法動搖了,為什么?一個就是低齡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在整個未成年人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客觀講還不占大多數,不具有普遍性”。
馮帆則認為,雖然低齡暴力犯罪數量少,但是其主觀惡意和危害傳播效應很大,比如弒母案,“雖然一年可能在沒有幾起,但是其他的青少年看了以后,覺得還不用承擔任何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就給其他的青少年造成一種負面的消極作用”。
馮帆表示,刑法確實需要遵循謙抑性原則,青少年也確實需要保護,“但我覺得這要有一個度。這個度應該隨著社會的發展,青少年的認知能力的發展,去重新做一個考量。什么樣的年齡段對自己行為能力的認知程度,應該和行為后果之間有一個相應的匹配。所以我認為不能因為案件數量少,就對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采取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特別的寬容和保護。其實保護未成年人的方式有很多,可以考慮在量刑方面酌情減輕刑罰”。
觀點交鋒3
是激活收容教養制度,還是社會矯治?
方燕表示,調研過程中發現,如果一味降低刑責年齡,意味著有更多的低齡未成年人進監獄,“監獄是一個魚龍混雜的地方,可能會形成一種監獄化的人格。這些孩子很年輕,未來是要走向社會的。那么他如何回歸社會?將來會不會成為社會的不安定的因素?這是特別需要思考的問題”。
她說一年多來一直在糾結,在搖擺,然后再論證,“最后論證來論證去,認為在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情況下,先完善我們的收容教養制度,然后再對這種低齡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進行懲治與矯正相結合,這條路可能是中間路線, 但是是理智的、可行的”。
本次人代會,她提交了議案,建議激活收容教養制度,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繼續保留收容教養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釋使其具有法律依據,在審理和決定程序上實現司法化,并由民政部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協助,成立專門的收容教養所。
尚倫生則認為,不論是追究刑事責任,還是送入收容教養機構,都會引發一個問題,“污染的傳播,毛病會互相傳播互相污染,就是說這娃娃進去的時候是一個毛病,出來的時候可能成了10個毛病了,一項全能可能成了10項全能”。
因此,他不主張將來再有收容教養所,建議采用社會矯正制度,“現在不是有司法所嗎?司法所對于監外執行、免于刑事處罰以及保外就醫的,都實行社會上的改造,監管社會矯正。對于未滿14歲的孩子他犯了罪的,盡管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送到司法所,家長、學校簽責任書,把責任落到學校、司法所和家長的身上。這種挽救教育方式遠遠大于收容教育所那種封閉起來的方法,對孩子的成長、融入社會都非常有好處”。
馮帆則表示,對于未滿14周歲的低齡暴力犯罪,目前還沒有合適的、有效的教育挽救制度,“所以我認為刑責年齡可以隨著社會發展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這是我支持的一個理由”,她說,有人認為追究刑責、關入監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但是實際上監獄除了懲罰,其實也同樣有教育的功能,“可以針對青少年做一些特殊的安排,這并不妨礙對青少年的教育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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