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18日09:51 來源:映象網(wǎng)綜合
真兇難確定是高空拋物致傷案件的難點。為此,民法典草案中侵權責任編規(guī)定:有關機關應依法及時調(diào)查,查清責任人;建筑物管理人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近些年,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在全國各地頻繁發(fā)生,“頭頂上的安全”引發(fā)全社會關注。
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jīng)驗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xiàn)的新情況,對相關內(nèi)容作出了補充完善。
新增規(guī)定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拒絕高空拋物不再是一種倡議,而是正式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guī)定。
真兇難確定一直是高空拋物致傷案件的一大難點 ,以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為例:
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樓下被煙灰缸砸中,住院5個月,差點成了植物人。因為無法確定涉案煙灰缸是從哪一層哪一戶拋下的,郝某的妻子將具有拋擲嫌疑的22戶鄰居一齊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22戶人家各賠8101.5元。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 可能有的人會覺得自己很冤枉,只是住在樓上卻沒有做這種壞事,為什么要承擔1/20?這確實也是一個問題。
為此,草案特別規(guī)定:“發(fā)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diào)查,查清責任人。”
同時,草案還增加規(guī)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fā)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律師 張保軍: 可以把物業(yè)多增加為一個責任人,這樣使得未來賠償能夠得到一個較好的執(zhí)行實現(xiàn)。
如果經(jīng)調(diào)查還是無法確定具體侵權責任人,按草案規(guī)定,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 所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法院要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的。比如他是在這棟樓的南面因高空拋物受到損害,那么肯定只能是南面的,并且得達到一定高度的,比如3樓甚至4樓以上的,可能造成這種損害的人來承擔。當然如果住戶能夠證明自己家里真的沒有人,期間不可能有人會從本戶扔東西下去,也可以不承擔責任。
如果最終找到了侵權責任人,那么之前已經(jīng)給予補償?shù)目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耍凑詹莅敢?guī)定,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
綜合廣州日報、央視新聞
高空拋物行為近年來屢見不鮮。江蘇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王丹:拿的是人家裝水的凈水桶,還有鍛煉的杠鈴,以及陶制且種有植物的花盆,從樓上扔下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這一條強調(diào)了高空拋物是一個違法行為,強調(diào)了實際上事件的性質(zhì),不單純是一個民事侵權,有可能是一個刑事犯罪。
多次故意從18樓拋物,居然還扔下25公斤的杠鈴,無錫男子獲刑3年 來到樓下,蔣某遠遠看到礦泉水桶的碎片,不過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便放心地回家睡覺去了。次高空拋物有驚無險,讓蔣某更加有恃無恐,他用力將重達25公斤的杠鈴扔了出去。
最近,一則“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判賠”的消息,再次引發(fā)大家對這個經(jīng)典法律問題的討論。2016年四川遂寧市油坊街127號樓,一只從天而降的鐵球,砸中了樓下嬰兒車里一名不滿一歲的女嬰,經(jīng)過9小時全力搶救,女嬰還是不幸離世。
猛犸新聞 東方今報記者了解到,在事情發(fā)生后,張女士一家立即報了警,物業(yè)也很快趕到了現(xiàn)場。” 趙經(jīng)理表示,在加裝朝空攝像頭之前,物業(yè)工作人員會加強小區(qū)的巡邏頻次等,同時會做好高空拋物危害的宣傳力度。
高空拋物本身就是非常不文明的行為,可是竟然有人還從高空扔下大便,這種滋味,想想就十分可怕。24日,記者在富春山居小區(qū)走訪了解到,在警方和物業(yè)公司介入后,通告發(fā)出不久,肇事者登門道歉。
畫說民法典|第二期:高空拋物、墜物危害大
7月28日上午,記者從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獲悉,《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提請會議二次審議,記者從會場了解到,擬將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從一項修改補充為一條,內(nèi)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律,高空拋物的,有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青奧警務站接到群眾報警,稱樓上有住戶往下扔水袋,已經(jīng)扔了10多次,其中好幾次差點砸到小區(qū)居民。民警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這些水袋是住在28樓的一名11歲男孩扔的,最后民警將男孩及其家長帶到派出所,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
@新華視點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從六個方面修改補充刑法。草案同時規(guī)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 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拋物要追責?胎兒也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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