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27日09:34 來源:央視網
2018年7月21日上午,江蘇盱眙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兩輪電動車被一輛出租車撞倒了,傷者鮑傳紅因搶救無效離世。由于鮑傳紅在進入道路時,未讓道路內車輛優先通行;出租車司機也沒有在交叉路口履行減速和觀察的義務,因此當地交警部門認定兩者負事故同等責任。隨后警方組織出租車司機、保險公司和鮑傳紅的丈夫秦加山和其女兒進行調解,三方達成共識,保險公司同意賠償鮑傳紅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0萬元。
這起交通事故就要被解決時,一個名叫植順宏的男人出現了,他提供了一個法院出具的,維持夫妻關系的《民事調解書》,來證明自己是鮑傳紅的合法丈夫,而秦加山則拿出結婚證來表明自己才是合法丈夫,這兩個看似都“合法”的丈夫,讓事故的賠償變得復雜起來。
嫁給“萬元戶”
鮑傳紅有過兩段婚姻,她和第一任丈夫植順宏是在1985年結的婚。植順宏說兩個人是同村人,讀書時就認識了。上世紀80年代,植家和鮑家的條件有著天壤之別,植家是村里人人羨慕的“萬元戶”,而鮑家因為孩子多,勞動力少,生活很困難。因此,當有媒人上門給植順宏提親時,鮑傳紅的父母一口就答應下來。
鮑傳紅的妹妹鮑春紅提起來姐姐的這段婚姻,忍不住哽咽,她說當時姐姐根本就看不上植順宏,只是被迫答應了這門親事,而且結婚后姐姐沒少受植順宏的辱罵,夫妻倆總是吵架,日子過的磕磕絆絆,姐姐經常回娘家邊哭邊訴苦,可是父母還是讓姐姐回去。
鮑春紅眼里姐姐婚姻的不幸福,在植順宏看來只不過是小打小鬧,他覺得他們夫妻感情挺穩定的。就這樣吵吵鬧鬧地過了幾年后,1992年6月鮑傳紅還是忍不住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隨后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植順宏不服,便向江蘇省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開庭后,承辦法官對兩人進行了調解,鮑傳紅同意了復婚,于是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植順宏表示,由于兩人結婚時沒領結婚證,他就問法官復婚時要不要拿結婚證,法官說不需要了,讓他們好好回去過日子。好景不長,兩人復婚后沒多久,在1993年忙碌的6月,植順宏發現妻子鮑傳紅不見了。
領取“結婚證”
鮑傳紅不是一個人走的,她是和她的初中同學秦加山一起離開的。秦加山說他和鮑傳紅是在1992年底偶然相遇的,當時鮑傳紅告訴他,自己已經離婚了,秦加山聽到這個消息便開始追求她,兩個人濃情蜜意談起了戀愛。1993年秦加山準備到常州打工,鮑傳紅決意跟他一起。秦加山說他們倆是1993年結的婚,由于法律意識不強,結婚時只是簡單地擺了酒席而沒有領取結婚證,后來因為女兒讀書的需要,才在2015年9月補辦了結婚證。
秦加山說自己脾氣一向很好,從來不打罵,鮑傳紅不介意他的窮富,只看重他人好。這些年因為沒有一技之長,只靠打工他也沒攢下來多少錢,岳父岳母對他的評價也挺一般,但也在慢慢認可。2018年6月,女兒惠惠(化名)大學畢業了,在杭州找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原本以為一家人的好日子即將開始,可沒想到7月份,鮑傳紅就出事了,父女倆如遭雷擊。
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有著復婚的《民事調解書》,一方有著結婚證,植順宏和秦加山都認為自己才有資格處理鮑傳紅的善后事宜,周圍人覺得植順宏對鮑傳紅并不是很好,現在人死了,只是想過來分錢而已,而鮑傳紅跟秦加山過了20多年,他倆的婚姻才是有效的。
起初,為了化解矛盾,秦加山還特意請來鮑傳紅的叔叔鮑義飛出面調解,鮑義飛最初拿出的調解方案是,60萬的賠償款,扣除喪葬費等費用,剩余部分由兩個孩子,也就是植順宏的兒子植強(化名)和秦加山的女兒惠惠(化名)平分,然而又因植強(化名)缺席了母親鮑傳紅的葬禮,調解方案改為植順宏方占55%,秦加山方占45%。沒成想植順宏又反悔了,最后雙方只得對簿公堂。
2019年7月,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判決,宣告鮑傳紅與被告秦加山的婚姻無效,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份判決確認了鮑傳紅與第一任丈夫植順宏的婚姻關系,也讓第二任丈夫秦加山失去了爭奪賠償款的資格,對此秦加山并不介意。但當聽到傳言說女兒惠惠(化名)是非婚生子女,同樣得不到賠償時,他憤怒了。他認為鮑傳紅人都沒了,還在爭這個錢太沒意義了,讓兩個小孩一人一半就行了,植順宏卻認為這賠償款應該分成三份,他和兒子各一份,秦加山的女兒一份。
兩段婚姻的合法性得到了終審判決,但目前這筆60萬的賠償款到底怎么劃分,雙方還在爭議中。
普法時間
Q1:鮑傳紅死亡的事實,會影響到她婚姻無效的認定嗎?
A1:應該是沒有影響,因為《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的第五條,它又有明確規定,如果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或者是雙方死亡,生存的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去提起一個宣告婚姻無效的案子。那么通過這個法條可以反推,就是死亡本身,它不會是重婚這個事由消滅的一個原因,因為即使你死了,那么我們生存一方可以去訴這個無效婚姻,我們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去訴你這個無效婚姻。
Q2:鮑傳紅和秦加山的女兒惠惠,有沒有繼承的權利呢?
A2:惠惠的話,是屬于鮑傳紅和她第二任登記結婚的老公所生的孩子,但這個是一個重婚,那是一個無效婚姻。所以的話,惠惠在法律上來講她就屬于非婚生子女,那么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在中國和婚生子女是同一法律地位,《繼承法》的第十條也規定就是非婚生子女,他和婚生子女是同樣來進行對待,所以的話他都屬于法定繼承人,所以她(惠惠)的這個繼承權的資格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Q3:那如果這樣的話,那60萬元的賠償款有惠惠一份嗎?
A3:60萬的賠償款的話,它實際上核心的是包括喪葬費、包括搶救的費用以及死亡賠償金還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而喪葬費和醫療費的話,是直接支出要扣掉,那么剩余部分錢的話就是屬于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而這兩部分的話一般情況下,不視為是遺產。那么這個要賠給誰呢?就應該賠給鮑傳紅的配偶、父母、子女,因為他們會有精神上的痛苦,那因此的話,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就應該分配給,她此前事實婚姻的配偶(植順宏)以及她事實婚姻的兒子(植強),以及后面的重婚生的非婚生女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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