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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引社會熱議 各地執法標準不一

2019年06月03日11:21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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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電動自行車。中新社發 張宇 攝

  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引社會熱議各地執法標準不一

  法律統一性完整性不容損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而對于自行車載人的規定,則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 由于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國家應考慮統一制定相關規定。各地交警對于執法尺度把握不一,也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 與過去相比,城市道路建設情況出現了新變化。4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國標對電動自行車管理有了新規定,要根據新形勢,重新審視研究是否與時俱進修訂法規

  □ 本報記者 王陽 馬艷

  4月15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新國標)正式實施。按照新國標,目前市面上的電動自行車九成以上都不合格,全國各地交警為此組織了大規模整治。

  整治中,廣西南寧一則“電動自行車載人超過12周歲違規”的消息引起網友熱議。約八成網民認為相關規定不合理,其中約三成網民認為全國多個城市都已出臺類似規定,為市民出行帶來極大不便,建議限制電動車只能搭載1人;約兩成網民認為電動車搭載12歲以下兒童反而更不安全,此規定的可行性與安全性均存在問題。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得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而對于自行車載人的規定,則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有法學專家告訴記者,根據授權,部分地方政府對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載人先后作出了規定,但結果卻是五花八門。江蘇、寧夏和廣西參照摩托車的管理規定,允許搭載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重慶、黑龍江則參照輕便摩托車的規定,完全禁止電動自行車載人。由于各地交警對于執法尺度把握不一,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如今,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國家應考慮統一制定相關規定。

  電驢違規載人曝光

  引起社會廣泛爭議

  在廣西南寧,人們習慣將電動自行車稱為“電驢”。

  5月22日,南寧交警曝光了一批“電驢”違規載人的信息,748名“電驢”車主上榜。

  曝光的同時,南寧交警給出法規鏈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廣西交通條例)第42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1人;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時只可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搭載6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使用固定座椅。

  據了解,廣西目前登記在冊的電動自行車超過1000萬輛。南寧曾被稱為“騎在摩托車上的城市”。2002年“禁摩”后,取而代之的電動車數量急劇上漲,目前保有量已經達到200多萬輛。

  違規載人信息一經發布,網上便出現了強烈的爭議。截至5月27日20時,微博話題#電動車載12歲以上人算違規#閱讀量達1.6億,討論2.7萬次。同時,“@微博同城”針對此規定發起投票活動,多數人認同“不合理,治理不能一刀切”,少數人認為“合理,安全第一”。

  網友“強”說:“明明夫妻二人同一目的地一部車可以解決的事,非要開兩部車,增加城市道路車流量,也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幾率,純粹添堵。電動車坐兩人完全沒問題。”

  網友“瀟瀟”稱:“在南寧,很多人接送孩子上下學都騎電動車,12歲以上的孩子不能搭載,公交車又慢又堵,孩子上學怎么辦?”

  還有網友配圖調侃,“老公開‘電驢’不能搭自己的老婆?”“在南寧,騎‘電驢’不配擁有愛情。”這些圖文刷爆南寧本地人的朋友圈。

  然而,記者采訪得知,南寧交警目前的執法,并非一時心血來潮。

  事實上,廣西交通條例早已于2009年11月27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0年。

  “在以往的執法中,交警部門一直依據的是廣西交通條例的相關規定。”南寧交警相關負責人說,此次行動之所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主要是南寧市騎電動車出行的人群龐大,大范圍專項整治時曝光的人數眾多。

  綜合考慮安全便捷

  兩者兼顧卻成難題

  隨著我國“二孩政策”放開,一個家庭兩個孩子的上下學接送問題,困擾著越來越多的家庭。

  重慶市民萬中(化名)的小孩正上幼兒園,從學校到家步行要40分鐘,學校沒有校車,老師要求家長親自接送小孩上學放學。于是萬中買了一輛電動車接小孩放學,可交警卻說電動車不能載人,“抓到就罰款”。

  萬中通過市長信箱反映后,交警部門很快作出回復:根據《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車、三輪車、畜力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在允許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駛。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成年人駕駛的自行車不得載人。“您駕駛電動車搭載小孩違反了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的規定,其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交巡民警是正常的執法活動,是合法的。”

  “打車成本高,乘坐公交、地鐵未必直達,而且公交車容易堵車,擔心孩子上學會遲到……如何做到既不違背交通法規,又能解決孩子上學的接送問題,確實是一道無法解決的難題。”同樣,在廣西交通條例面前,南寧市民徐倩(化名)也很無奈。

  5月29日,廣西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廣西公安廳交警總隊就廣西交通條例關于非機動車載人的有關規定召開情況說明會。

  廣西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陳偉雄介紹了制定相關規定的初衷。他說,在廣西交通條例立法階段,在調研、論證和公開征求意見中,部門、群眾對“電動自行車載人”存在較大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廣西交通條例規定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廣西交通條例是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而按照當時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小于或者等于40公斤、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40瓦,考慮到其制動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許其載人存在較大的不安全隱患,應當嚴格禁止。

  另一種意見認為,廣西是欠發達地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群眾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與出租車、公交車相比,經濟實惠便利,應當允許其載人。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綜合考慮安全性和便捷性兩方面因素,應當允許電動自行車載人,但必須設置一定的限制條件。

  廣西人大常委會經過研究和審慎考慮,同時也在參考借鑒外省相關法規規定的基礎上,采納了第三種意見。

  陳偉雄稱,農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車流量等方面有較大差別,城市道路交通繁忙、擁擠,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高發,為確保安全,不允許搭載成年人和1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滿13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已上初中,已達到行政法規規定的騎行自行車的法定年齡,也具備自行搭乘公交車的能力,家長搭載并非唯一的交通方式。因此,在城市道路上僅允許搭載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學,同時考慮到6周歲以下的兒童行為控制能力較差,還要求搭載此年齡段的兒童應當使用固定座椅。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區域,允許電動自行車載人,且所搭載的人員年齡不受限制,對交通安全也不會造成太大影響。

  各地規定五花八門

  處罰標準并不統一

  數據顯示,我國目前已成為全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第一大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2億輛,年產量3000多萬輛。

  1999年,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首次發布實施。由于制定年代較早,以及當時行業和產品還不成熟,標準內容存在一定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規范行業的發展。歷經13次修正后,新國標于今年4月正式實施,具體規則是:電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越25公里、整車重量(含電池)最高55公斤、電機功率不超越400W、強制規則有腳踏功用。

  按照電動車行業的判定方法,目前絕大多數電動車實際上屬于輕便摩托車。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對于輕便摩托車,法律明確禁止載人。但多數地方參考過去的法規并結合實際,制定了電動車允許搭載一名12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身高不超過1.2米未成年人的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例如,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八規定,非機動車不得搭載已滿12周歲的人員,未滿16周歲的人員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7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1人。

  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規定,成年人可以在駕駛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下兒童的,鼓勵為兒童佩戴安全頭盔。

  但重慶市、黑龍江省的規定較為嚴格,均不允許載人。

  根據《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4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成年人駕駛的自行車不得載人。自行車在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行駛,不得載人;其他地區駕駛自行車可以搭載1人,搭載6周歲以下兒童應當設置固定座椅。

  《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六條第四規定,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上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帶人。

  “考慮到廣西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一刀切’不允許載人不符合區情,也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相違背。在強調保證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盡量為群眾出行創造便利條件。”陳偉雄說。

  記者了解到,2018年,廣西交通條例就已列入了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陳偉雄稱,將來修改時會考慮根據新國標,對電動自行車載人的問題進行重新審視。

  有專家稱,大多數地方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在2007年左右,部分條款難免滯后。與過去相比,城市道路建設情況出現了新變化。4月15日施行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也就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有了新的規定,需要根據新形勢,重新審視研究是否與時俱進修訂法規。

  此外,陳偉雄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不能把執法當作簡單“執罰”。搭載12歲以上人員大多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導為主的方式。根據廣西交通條例第53條規定,予以糾正、指出違法行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并非必須處以罰款。

  不過,記者采訪得知,針對“電動自行車載人”,各地的處罰并不一致。河北省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有3種處罰方式可以選擇:抄寫最新20條交規;接受罰款;義務交通協管30分鐘。

  在杭州,市民陳洪(化名)說:“我騎電動車帶人無數次,有時還在交警面前騎過去,相安無事。”而同樣作為杭州市民,李青(化名)騎電動車載女朋友到杭州西城廣場,卻被交警罰了20元。

  制圖/李曉軍


文章關鍵詞:電動自行車 載人 熱議 責編:張迪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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