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15:21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二次審議稿對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懸掛和使用進一步規范。
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并懸掛國徽;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展覽館、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對于國旗圖案標準版本,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二次審議稿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二次審議稿規定,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并與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邊環境相適應。
二次審議稿明確,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國徽法修正草案進一步明確和限定國徽和國徽圖案的使用范圍,規定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商業廣告、日常用品和陳設布置等不得使用國徽和國徽圖案。修訂草案二審稿指出,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為加強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監管,草案新增了部分條款,例如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已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開展再評價;制定風險管控計劃,定期報告藥品生產銷售、風險管理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