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3日16:19 來源:最高檢網站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解釋》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
答: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具有強制力和威懾力的方式。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加強刑事司法保護,推進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訂完善。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入罪標準,提高量刑處罰力度,修改罪狀表述,推動解決涉案侵權物品處置等問題”。司法實踐中,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知識產權犯罪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特別是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爭議問題較多,亟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規范。
《解釋》共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損失計算方式,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二是進一步明確假冒注冊商標罪“相同商標”、侵犯著作權罪“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商業秘密罪“不正當手段”等的具體認定,以統一司法實踐認識;三是明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罰適用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等問題,規定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以及從輕處罰的情形,進一步規范量刑標準。
問:請介紹一下《解釋》的起草過程,制定的主要思路是怎樣的?
答:制定《解釋》這項工作醞釀已久。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從2018年起先后開展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刑事審判工作調研、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閱卷調研、刑事審判工作座談調研等多項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對全國11個省份2017年至2019年辦理的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起訴、不起訴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并在全國經濟犯罪檢察部門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開展了書面調研。我們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著手起草《解釋》,先后多次征求中央有關部門、全國法院系統、檢察系統的意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聽取了有關專家、企業、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律師及公民個人等多方意見。
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依法解釋。《解釋》嚴格遵循刑法的明文規定和立法本意,從懲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綜合考慮司法實踐經驗,依法明確相關罪狀涵義,厘清罪與非罪的邊界。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有效解決司法實務問題。《解釋》從司法實踐需要出發,增加相關情節在定罪標準中的適用,構建合理的定罪量刑模式;規范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法律適用中的難點、疑點問題,進一步統一司法標準。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突出懲治重點。《解釋》明確規定了從重處罰和不適用緩刑的具體情形,重點打擊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和因侵犯知識產權受過處罰后再次犯罪的情形,明確了罰金刑適用標準,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功能;同時規定了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
四是堅持凝聚法治共識,充分吸取各方建議。我們認真梳理研判了來自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予以了充分考慮和吸收,堅持在《解釋》中凝聚社會各界的法治智慧。
問:《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加強對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及其源代碼等的有效保護”,《解釋》對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商業秘密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護的權利,不具有排他獨占權,其本身界限相對模糊,國內外多方建議降低入罪標準,加大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解釋》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主要體現在:
一是根據司法實踐需要降低了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及征求意見期間多方意見,將入罪數額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二是構建體系化、規范化的定罪量刑體系。本著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根據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重大損失”認定標準。鑒于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更加隱蔽、卑劣,社會危害性大,規定對此類行為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不再要求將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造成實際損失。對于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由于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對小于非法獲取行為,在入罪門檻上應有所區別,損失數額應當按照使用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銷售利潤的損失計算。
三是明確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的問題,《解釋》予以明確和規范。如規定只有在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情形下,才能依據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確定損失數額,而不應將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擴大適用于各類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統一司法實踐認識。
18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給出的答案是:“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于國家而言,必須真正敬畏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以保障公民權利作為行動的出發點。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下午就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舉行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各級領導干部要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加強學習,熟悉業務,增強新形勢下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本領,推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不斷邁上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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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社形容說,中國經濟是“全球唯一主要經濟引擎,并繼續乘風破浪”;《經濟學人》稱“全世界都陷入衰退的泥淖,中國卻走出了V形反彈”。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將自2020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按照《規定》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日前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稱“一讀稿”)。需要聯動考慮證券法、公司法與刑法相關條款的對接,聯動修改,將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造假欺詐成本。
如果不是24年前發生的一件事,或許張杰的生活又是另一番光景。1996年4月21日下午,張杰永遠也忘不了這一天,他在開封市大梁路順天大廈北因為見義勇為救了2個被流氓調戲的女孩,結果被連砍4刀。
據報道,6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從六個方面修改補充刑法,規定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等等。進入立法程序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用法律的力量拓展、守護公共安全的邊界,公眾也將吃下一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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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商事法制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訂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 闡釋好民法典關于堅持主體平等、保護財產權利、便利交易流轉、維護人格尊嚴、促進家庭和諧、追究侵權責任等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