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6日09:27 來源:猛犸新聞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趙丹 受訪者供圖
近日,湖南永州,17歲女生李愛(化名)在商場遭52歲雷某某襲胸猥褻,同行18歲男生胡林(化名)阻止雷某某逃跑時將其踹傷,之后男生胡林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猛犸新聞·東方今報曾于8月24日報道此事。
8月25日,當地警方發布案情通報,公開回應此事,記者第一時間專訪當事男生父親。
梳理:“18歲男生踹傷猥褻男遭刑拘”事件脈絡
8月25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發布案情通報。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根據案情通報,以及受訪人提供的信息,重新梳理此事。
2020年6月1日下午17時30分左右,湖南永州一家商場內,17歲女生李愛(化名)在商場遭52歲雷某某故意襲胸,在查看監控時,同行18歲男生胡林(化名)為阻止雷某某逃跑時踹了對方。
胡林父親和李愛表示,胡林踹了雷某某一腳;當地公安案情通報稱胡林“兩次腳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腳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傷。”
當天,經公安介入調查,雷某某承認猥褻一事,經協調,賠償當事女生300元,并簽下互不追責的協議。據胡林父親和李愛稱,300元是李愛醫院檢查費和打車費用,協議沒保留。
6月6日,當地派出所民警打電話給胡林,雷某某那天摔倒以后受傷了,正在住院治療。
6月10日,聽說雷某某要做手術,胡林的父母給雷某某交了10000元的手術費。
7月14日,胡林應要求在家人的陪同下和雷某某一起走進派出所接受調解。因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調解失敗。“雷某某索賠20萬元?!焙指赣H稱。
8月21日,當地警方向胡林下達刑事《拘留通知書》,目前胡林在看守所。
8月24日,胡林父親等網上公開舉報,媒體介入報道。
8月25日,當地警方發布案情通報。
警方:以故意傷害刑拘當事男生,對猥褻他人的雷某某暫未采取強制措施
8月24日,在接受大象新聞·東方今報記者采訪時,當事女生及當事男生胡林父親提供了相關監控視頻等證據,認為胡林的行為是見義勇為,不該被刑拘。記者多次聯系具體辦案民警未果。25日,當地警方發布案情通報,如下:
8月21日,冷水灘公安分局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中, 對胡某某(男,2002年1月7日出生)予以刑事拘留。
經查: 6月1日18時36分,在冷水灘區某商場內,雷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2002年9月17日出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與雷某某發生爭執。后雙方來到商場監控室查看監控過程中,雷某某借機跑出監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場外停車場,兩次腳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腳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傷。經司法鑒定:雷某某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為新鮮骨折, 兩處損傷分別構成輕傷一-級。
針對雷某某猥褻他人行為,公安機關已于6月1日受案調查,鑒于其仍在治療期間,暫未采取強制措施。
永州市公安局對此案高度重視,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記者注意到,該案情通報將此事定性為“故意傷害案”、雷某某的行為定性為猥褻他人、雷某某輕傷。
對話:擔心兒子前途,后悔沒有答應賠償
案情通報發出后,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再次專訪當事男生胡林父親胡師君。
記者:對案情通報怎么看?
胡師君:案情通報中,對雷兩次猥褻女性行為只字未提。而且聽我小孩陳述,他只踢了他(雷某某)一腳,沒有對他(雷某某)進行二次攻擊,也不存在二次傷害。
案情通報中,缺失當事女生在報了警的情況下,雷某某明知自己犯法才逃跑的細節。
到目前為止,警方承諾的對他(雷某某)行政拘留還是一紙空談,實際上他7月2號已經出院。
記者:是否曾給雷某某墊付1萬元醫藥費?
胡師君:是的,出于良知,我們也希望他(雷某某)早點好起來。
記者:您是否在醫院親眼見到雷某某?
胡師君:見到了,他骨折,不能動了。我記得傷情報告是輕傷。
記者:事發后,當事女生是否接受賠償300元,這300元是什么名義?
胡師君:孩子事后講的,賠償了300元。當時派出所把猥褻人帶到派出所,并讓當事女生檢查身體,這300元是女生醫院檢查費和打車費等。他們雙方之后簽了份協議,以后互相不追責。
記者:協議在哪里?當時警方如何處理雷某某的?
胡師君:協議沒有給。沒有追究他的責任,讓他(雷某某)走了。
記者:在派出所協商時情況如何?
胡師君:當天我帶著律師陪孩子一起去的,對方有個自稱是他親戚的男的,一看就是社會上的人,我擔心孩子受影響,就向警方提出不讓孩子和對方面對面接觸。后來對方提出索賠20萬,我家里條件一般,也覺得不合理,沒談攏。
記者:監控視頻中,兩個孩子是手挽手的,警方通報稱他們是男女朋友關系,是嗎?
胡師君:他們可能是比較聊的來。
記者:下一步您有何打算?是否考慮請律師或要求保釋?
胡師君:希望檢察院監督重新調查。這幾天幾乎沒有睡,進食都困難。律師請了,但是沒有考慮起訴公安,我們也不懂,如果要求保釋,是否意味著承認自己孩子有錯?我不敢去想。
記者:您有何心里話?
胡師君:思念孩子。我孩子愛音樂,愛彈吉他,愛唱歌,想當音樂老師。這幾天我一直看他的照片,難受的很,他沒吃過苦(痛哭流涕)……
我擔心他在看守所,也焦慮他的未來。孩子因為這件事高考已經受影響,現在被刑拘,以后的人生怎么辦?
早知道這樣,我當時應該砸鍋賣鐵答應賠償他(雷某某)20萬!事情了結了,也許我兒子就不會被拘留了。都怪我!
記者:您的期待是什么?
胡師君:我期待有關部門秉公處理。我同時希望,另外那位被猥褻的女性能夠站出來指正某某。
律師:“男生阻止其逃跑應該屬于依法扭送的行為”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李愛被他人當眾強制猥褻,而胡林為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導致不法分子遭受輕傷的,屬于典型的見義勇為行為。
即使兩人是男女朋友關系,也不妨礙其行為是見義勇為。
8月24日晚,微博認證為“著名律師,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任”的吳革律師曾在案情通報發出前公開發表評論:
如果中年男子猥褻未成年女生成立,男生阻止其逃跑應該屬于依法扭送的行為。
理由是:雖然該男子目前沒有被定為猥褻罪,但其突然逃跑,足矣使男同學產生阻止其逃跑并扭送公安機關的公民責任行為!因此產生的輕傷后果,應該由逃跑者自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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