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3日18:10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記者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日前審議通過并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嚴格貫徹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強有力的執行機制,是這部法律彰顯權威和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關系到國家安全能否得到切實維護,關系到香港能否保持長期繁榮穩定,關系到“一國兩制”事業能否行穩致遠。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一部法律若沒有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得不到有效落實,最終必淪為一紙空文。香港回歸23年來,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香港原有相關法律長期“休眠”,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力量配備、權力配置等方面不完善、不健全,存在明顯缺失和短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負責搜集涉及國家安全情報和防范外部勢力干預的專門機構,警方等執法機構和律政司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權力受到很多制約。這些問題導致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處于“不設防”狀態,讓內外破壞性力量有機可乘。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得不到懲治,國家安全就無法得到切實維護。香港國安法要避免前車之鑒,防止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狀況,需有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作保障。這部立足當下、著眼長遠的法律,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內容,建立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其中,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特區有關機構按照香港國安法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共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國家安全屬于中央事權,中央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理當保留一切必要的權力。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具有在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中央在特殊情況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彰顯法治威嚴,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同時,香港特區依法設置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僅在決策層面建立權威、科學的決策機構,負責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相關工作,還將在執行層面充分發揮好本地的執法、檢控、司法機構作用,設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處理國家安全方面的事務,辦理相關案件。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與香港特區有關機構共同構成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力量體系,是香港國安法強有力執行機制的重要體現,也是確保法律執行到位的重要保證。
需強調的是,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但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不會影響香港特區對自身管轄案件享有的執法權、檢控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兩個執法司法主體依照各自法律開展執法和司法活動,各自形成一個閉環,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補、協作、配合關系。這將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更加健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行為和活動更加有力。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在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保障下,香港國安法定能發揮實效,有效防范、制止、懲治極少數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切實保護大多數市民合法權利和自由,有力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法治秩序,為香港創造安定的社會環境、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從而保持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連日來,特區國安委、律政司和警務處國安專責部門依法成立并展開工作,行政長官開始依法指定國安案件的審理法官,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公布生效……所有這些,標志著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已基本形成。國安利劍高懸,不甘心失敗的反中亂港分子故伎重演,伺機抹黑內地司法制度和法治狀況,對駐港國安公署進行污名攻擊。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香港中聯辦主任、香港特區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8日表示,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開啟了香港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駱惠寧當日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揭牌儀式上致辭。
韓大元認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需要廣泛的社會共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認真履行國家安全教育的主體責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表示,香港國安法一經生效,就具有不容置疑的國家權威和法律強制力。
隨著香港國安法刊憲生效,相關執行機制建立正穩步推進。國務院相繼任命了香港特區國安委秘書長、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駐港國安公署署長等工作人員,完成了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又一重要舉措。
7月3日,香港特區政府正式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李家超介紹說,7月1日, 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成立了一個新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其作用是專門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
日前審議通過并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請聽國家行政學院國際戰略研究院副教授張弦對此的解讀。
據報道,日前,針對少數西方國家在人權理事會妄議香港國家安全立法問題,50多個國家做共同發言,反對西方國家干涉中國內政,支持中方在涉港問題上的立場和舉措。我們奉勸有關方面認清形勢,客觀公正看待中方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停止歪曲抹黑,停止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的。△6月3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經表決,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訂立相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以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決定》第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
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19日晚發表新聞稿說,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賀一誠19日下午在政府總部與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會面,雙方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交換意見,并分享抗疫防疫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