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2日10:47 來源:工人日報
勞動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維權成本較高,專業人士提醒——
兼職賺“外快”,沒那么簡單
“我們企業是做外貿的,受疫情影響較大,收入有所降低,但房貸得按時還。”壓力之下,在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的張曉選擇做兼職。
疫情防控期間,不少勞動者想在本職工作外兼職做副業,尤其是隨著新業態的快速發展,微商、開網約車、兼職直播,8小時后的兼職選擇越來越多。但兼職賺“外快”,真那么簡單嗎?有專業人士指出,因一時之需而匆匆建立的“勞動關系”,由于不規范,容易給勞動爭議的發生埋下隱患。
看似一舉兩得,實則隱患不小
2017年8月,高某在新疆哈密市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任兼職會計,工作了15天,獲得1500元工資,雙方未簽勞動合同。2018年3月該公司財務人員由高某變更為石某梅,2018年8月,公司在伊州區水務局的財務負責人及辦稅人員由吳某悅變更為高某。
去年3月,高某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雙方于2017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駁回高某其他仲裁請求,高某不服該裁決書,訴至哈密市伊州區法院。
高某認為,她2017年8月到哈密市某汽車銷售公司工作至今,任財務負責人,每月工資6000元,年底前付清。但公司卻拖欠至2019年5月的工資不予支付。這家公司辯稱,只是在籌備階段雇傭高某為臨時會計,雙方僅存在1個月的勞務關系。
法院認為,公司認可高某在其處用工的事實,且提供了2017年8月的工資表,載明高某出勤15天,實發工資1500元,由此可以證明高某受該公司的管理,并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勞動內容是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確認雙方于2017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對于高某主張2017年8月至起訴之日存在勞動關系,高某并未提供證據證實用工的事實。最后,法院確認雙方于2017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中,兼職15天被確認為勞動關系。現實生活中,兼職常被理解為勞動者與外單位存在提供勞動獲取報酬的關系。外出兼職,對于用工單位而言,降低了用工成本;對勞動者來說,多獲取了勞動報酬。不過,看似一舉兩得的兼職,存在不小的隱患。
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兼職有風險,選擇需謹慎
“員工兼職,不管跟本職工作有沒有關系,都會分散精力,所以我們制定《員工手冊》時,明確規定不能兼職。”新疆一家民營企業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王建明告訴記者。
在王建明看來,不主張員工外出兼職是為了防范企業信息泄露以及公共資源被私用。但實際上,對于員工兼職行為,企業方面的約束力并不強。“只要不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且不被發現,基本沒有問題。”長期在外做兼職的蔣艷說。
據烏魯木齊中級法院有關人士表示,兼職引發的勞動爭議涉及追索經濟補償金、社保費、醫療待遇等。根據現行法律,全日制勞動者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當全日制職工外出兼職時,用人單位無法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當單位解聘兼職勞動者時,勞動者常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時,用工單位多拒絕支付,導致爭議發生。
“兼職中的勞動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最大的風險是兼職勞動者的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旦勞動爭議發生,勞動者維權困難。”新疆天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華清告訴記者。
由于影響主業及存在勞動風險,周華清認為,全日制勞動者在選擇做兼職時要慎之又慎。特別是做和本職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時,應征求原單位同意,涉及到專利知識、商業秘密、同業競爭、客戶資源時更要注意分寸,避免與原單位產生法律糾紛。
此外,一些單位試圖通過招用兼職人員來逃避用工義務,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不支付加班費等。周華清提醒勞動者,謹慎了解自己與兼職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最好能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確認。(記者 吳鐸思)
自鄭州市打擊整治電信網絡詐騙黑灰產工作及“獵鷹五號”專項行動部署開展以來,鄭東新區警方緊盯轄區特點,整合優勢警力,深入做好線索核查摸排,全力開展嚴厲打擊。但一些犯罪嫌疑人仍不死心,為了非法獲利,他們效仿犯罪,將原有的大規模集團型犯罪轉變成為多人或單人分散型作案。
近日,鄭州一男子突發奇想,竟然跑到交警隊“撈起了外快”。當其實施盜竊準備逃離時,被警覺的民警當場發現并抓獲,隨后該男子被移交至鄭州市公安局東風路分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