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2日09:24 來源:新京報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物業費、離婚糾紛,民法典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民事活動。我國首部民法典草案今日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作為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典,各分編草案對結婚、離婚、收養、繼承、小區物業生活等民事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高空拋物責任認定規則、網絡侵權責任等社會關注焦點,均作出了規定。新京報記者綜合歷次審議的各分編草案,為您梳理草案亮點。
1婚前隱瞞重大病史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對比現行婚姻法,婚姻家庭編草案對坦白婚前重大病史作出了規定,明確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對此,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婚前應該坦白哪些重大病史?草案上述條款應明確認定重大疾病的標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就表示,什么樣的重大疾病才應該在婚前告知?是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要告知?法律應作出界定。
無效婚姻中的無過錯方的民事賠償權,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規定。因此,如果當事人因重婚、近親婚、早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院只能判決宣告婚姻無效,并不能同時判決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也就是說,無效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沒有直接主張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
草案則對上述無效婚姻賠償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明確提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因重婚、早婚、近親婚、“騙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或者因被脅迫結婚、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等原因請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只要對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的發生并無過錯,均可以同時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此外,從一審稿到三審稿,都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即規定“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有的專家學者提出,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以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
據此,去年12月的四審稿刪除了上述婚姻無效的情形。
不過,有觀點認為,近年發生了數起“被結婚”事件,例如貴州一位女士辦理購房事宜時查詢到,自己竟與一位素不相識的男子在外地的民政局登記結婚。一審至三審稿新增的“騙婚”無效情形,可以遏制此類“被結婚”,即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
2離婚損害賠償增加“兜底”條款
現行婚姻法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沒有達到與他人同居、重婚程度的婚內出軌,視頻、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如果無法證明存在長時間、持續的同居關系,無過錯方也很難獲得賠償。
婚姻家庭編草案對離婚損害賠償增加了“兜底”條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即婚內出軌等造成婚姻嚴重損害的情形,都可以納入上述“兜底”條款。
對于婚內財產轉移,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草案則刪除了上述條款中的“離婚時”這一特定時間限定條件,由此強化了夫妻共同財產安全的保護范圍。
依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在夫妻分別財產制下,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草案則擴大了離婚補償的適用范圍,刪除了上述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定條件。
此外,圍繞離婚訴訟中的“搶孩子”“藏孩子”糾紛,草案也作出了針對性規定: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對此,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法律應增加規定,對滿8周歲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應征求其本人意見。“這樣有利于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之后有一個相對較好的成長環境和成長條件。”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郭軍說。
全國人大代表洪波建議,賦予8歲以上子女探視權。“建議增加規定‘8歲以上的子女,可以通過自己或者他的近親屬請求對他沒有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行使探視權’,要對孩子進行同等保護,探視權不僅屬于離異的父母的一方,更屬于孩子自己”。
3已有1名子女收養人也可收養
近年來,事實收養(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收養行為)不斷增多,部分法學工作者和公眾呼吁修改收養法,降低收養人門檻,解除“無子女”“只能收養一個子女”等收養條件的制約,并增加跟蹤回訪規定,完善收養審查考核制度。
婚姻家庭編草案呼應了上述立法建議,部分放寬了對收養條件的限制。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無子女”修改為“已有1名子女的收養人也可收養”;收養子女的人數限制,由“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修改為“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對象的年齡,刪除了現行“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即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養。
此前,一些基層民政機關在現行收養法和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基礎上出臺規定,要求辦理收養登記,需提交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
草案吸納了上述做法,將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納入收養條件。同時設定了收養異性子女年齡差,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對于上述修改,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收養條件應當進一步放寬。委員陳文華就提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養,這一款不應該成為收養人的限制,世界上把收養視為一種慈善行為,是一種善舉,只要有善心、有能力,沒有其他不良的情況,我覺得善舉是完全可以的,不應該限制”。
還有觀點認為,2015年“南京虐童案”等虐童事件表明,現行法律主要對收養條件、收養程序作出了規定,但收養追蹤評估制度缺位。建議除民政部門之外,引入居委會以及第三方機構等社會組織,通過長期的追蹤評估,判定收養關系是否遵循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
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就曾提出,“了解收養關系需要長期跟進,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基層組織的完善,建立對收養行為的長期跟蹤體系完全可行而且必要”,建議利用科學技術及居委會、村委會等社會基層組織,長期、定期、實地了解被收養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直至成年,并建立收養數據庫,“如果在跟蹤過程中發現收養關系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況,社會的救濟制度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依靠,幫助其解除和脫離不健康的收養關系。”
4配偶、父母有權決定捐獻逝者遺體
當前,我國器官捐獻立法,仍以國務院制定于2007年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為主,近年來,不斷有代表、委員建議制定有關器官移植、遺體捐獻的法規。本次民法典編纂,人格權編草案2018年8月首次提請審議時,就對器官移植作出了規范,規定:自然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器官、人體組織、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自然人捐獻,同時也明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器官、人體組織、遺體。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胡梅英、查艷認為,草案還應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器官捐獻問題作出規范。
查艷說,“目前器官移植的需求量非常大。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腎炎、糖尿病、高血壓都容易導致尿毒癥。現在透析的患者有60萬例,需要透析的患者有100萬例,無論是透析的還是沒有透析的,需要腎移植的患者每年是10萬到20萬例,但現在每年只有1.2萬多例獲得腎移植。器官移植部分來源于突發事件以后的器官捐贈,但發生突發事件后,很難出現像第787條這種有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器官捐贈,這條可否增加一點,由近親屬及順位繼承人來決定捐贈器官?”
去年8月三審時,采納了查艷的建議,賦予逝者家屬“器官捐獻決定權”,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有的委員認為,賦予逝者家屬“器官捐獻決定權”,完善了人體組織器官捐贈制度,符合中國的國情。可也有委員提出,該不該賦予逝者家屬的“器官捐獻決定權”,應再斟酌。
委員陳斯喜表示,賦予逝者家屬“器官捐獻決定權”,吸收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但將這一內容上升為法律需要慎重研究。遺體不等同于遺產,親屬有沒有權利自行處理遺體,涉及倫理的問題。“你處理的是遺體,不是一般的物。需要研究清楚為什么你有這個權,這個權利是哪兒來的。權利的來源要搞清楚,你憑什么處分,有沒有處分權。立法要講究法理,權利的源頭是怎么來的必須搞清楚。”
委員杜黎明認為,在人體捐獻中,尊重自然人申請意愿,特別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前的意愿非常重要,法律對捐獻意愿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建議刪除上述賦予逝者家屬“器官捐獻決定權”條款。
5 “禁止性騷擾”條款細化用人單位責任
“禁止性騷擾”入法系人格權編草案的亮點之一。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審議時,草案就寫入了“禁止性騷擾”條款: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系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以及法律界人士均認為,“禁止性騷擾”入法回應了社會關切,但發生在用人單位中性騷擾的主要表現之一是利用職權關系從事性騷擾,并且實施該行為不限于在工作場合,建議進一步完善“禁止性騷擾”條款。
去年8月三審時,草案細化了用人單位的防止和制止性騷擾責任,刪除了“工作場所”這一地點限定;并明確提出,除了“利用從屬關系”,也要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實施性騷擾。不過,到底哪些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騷擾?三審過程中,鄧麗等委員均建議,應細化用人單位主體,明確學校、幼兒園禁止性騷擾的法律責任,“目前性騷擾大多發生在職場、校園和公共場所,特別是在校園和托幼機構發生的性騷擾,為公眾不能容忍,也引起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鄧麗說。
去年12月的四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即明確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不過,四審過程中,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上述條款仍需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陳竺都提出,法律應當明確規定,防止和制止性騷擾不僅要采取合理措施,更應當建立相關防控機制。陳竺說,“考慮到制度比措施更具有長遠性、穩定性和基礎性,建議將‘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修改為‘應當建立必要的制度,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
6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
隱私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但近年來頻發的賓館客房安裝攝像頭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電信詐騙、騷擾電話等,帶來了隱私權保護的新問題。本次人格權編的編纂,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節回應了上述新問題,從一審到四審,“隱私”定義不斷完善。
一審稿、二審稿規定:“隱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等”。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學者則認為,對隱私的定義應突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這一特點。三審稿采納了這一建議,將隱私權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
不過,三審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短信擾人安寧算不算侵犯隱私權?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也應納入隱私的定義中。王超英委員就提出,“用‘私密的活動’和‘私密的信息’來說隱私,是不是太窄了一點?能否把‘生活安寧’也吸收到隱私的定義中去?”
去年12月的四審稿再度調整了“隱私”的定義,明確提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四次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學者還提出,應該對賓館房間私裝攝像頭進行偷拍、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為作出針對性的規定。草案采納了這一觀點,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此外,草案擴大了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將“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其中。
7 AI換臉、偽造聲音侵犯肖像權聲音權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不過,去年2月,有人用AI技術將演員朱茵的臉換成了楊冪,“AI換臉”對肖像權維權提出了新的挑戰。
兩個月后,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時,回應了“AI換臉”的肖像權維權問題,新增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二審稿還將“聲音”納入了人格權的保護范圍,增加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也就是說,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惡搞換臉”;偽造他人的聲音、面部表情及身體動作,拼接合成虛假內容,均屬于侵犯肖像權、聲音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聲音作出規定,清晰地表達了民事基本法保護公民權益的態度。
部分法律界人士也認為,在數據時代,以法律規范科技的應用,確保科技始終造福于人類,這應成為重要的立法理念,二審稿的上述新規定是一次立法理念與技術的積極實踐,會為未來更多的相關立法積累經驗。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啟動民法典的起草,但因種種原因沒有取得實際成果。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編纂民法典這一立法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兩步走”的編纂工作計劃。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民法總則,民法典的編纂邁出了關鍵的第一步。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多次拆分審議。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今日提請大會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系“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的二度亮相。
8一人拋物全樓賠“連坐條款”修改
近年來,每當高空拋物致人傷亡事件發生時,都會響起修改現行侵權責任法“高空拋物‘連坐條款’”的呼聲。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啟動編纂后,一審、二審對“高空拋物‘連坐條款’”均未作出修改,仍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即“一人拋物全樓賠償”。
二審中,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高空拋物‘連坐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執行難度較大,建議作出修改。委員劉季幸表示,“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立法意圖是好的,確保受害人得到補償,但“大家共同背鍋”不符合正義要求。
去年8月三審時,施行了9年的“高空拋物‘連坐條款’”終于作出修改,明確規定: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也就是說,高空拋物墜物損害發生后,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三審稿同時明確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
對于高空拋物責任認定規則的上述修改,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不少法學者認為厘清了高空拋物相關各方的責任,不過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中的“有關機關”,規定不明,實踐中難以操作,容易產生推諉扯皮,建議明確為“公安機關”。有的專家學者提出,為了明確責任主體,建議規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服務企業。還有法律界人士呼吁,高空拋物應當入刑。
去年12月四審時,上述三方面修改建議中,“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指物業服務企業”被采納,四審稿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
9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并確立了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明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并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上述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作修法說明時表示,如此修改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對于口頭遺囑,草案一審稿曾設定了三個月有效期,規定:遺囑人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
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已經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定三個月的期限。
草案二審稿吸納了這一意見,刪除上述規定中有關三個月期限的規定。
關于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草案沿用了現行繼承法的做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上述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過窄,曾祖父母、曾孫子女也應有繼承權。
委員朱明春表示,“現在生活水平提高以后人均壽命提高了,三代、四代同堂的情況不少見。現有法律規定如果沒有人繼承,財產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法定繼承人擴大范圍,更有利于私人財產的合理保護”。
委員劉修文提出,繼承人范圍過窄與市場經濟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財產權益不相適應,法定繼承人范圍的大小,表面體現的是可以繼承遺產的親屬的范圍,實質上是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特別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尊重;同時也與我國人均壽命不斷提高的情況不相適應,“四世同堂”已經變得尋常,甚至“五世同堂”也會出現。
10網絡侵權責任制度補充“反通知規則”
網絡版權糾紛、網購惡意投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侵權行為越來越復雜。現行侵權責任法引入了“避風港原則”以及“紅旗原則”等網絡產業發展的重要原則。侵權責任編草案則在此基礎上,對網絡侵權責任認定規則作出了更為全面的設計。
“避風港原則”包括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兩個環節,即采取“通知-刪除”程序,網絡平臺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立即刪除其平臺上的相關侵權內容,可以不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則旨在搭建爭議處理通道,既為權利人提供維權投訴渠道,又為內容發布者提供說明解釋的機會。
不過,侵權責任法只對其中的通知規則作出了規定,提出: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反通知規則并未涉及。
侵權責任編草案補充了反通知規則: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行使反通知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立新表示,草案的上述修改理順了“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則與反通知規則的關系,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了平等保護,是侵權責任編草案的最大亮點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規則,相當于在法律層面直接認定當事人地位的不同等,對當事人保護程度的輕重不一,隨之而來的是利益關系嚴重失衡。
“紅旗原則”即如果侵權事實顯而易見,像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提供者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推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此,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則將上述條款中的“知道”,擴展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楊立新認為,如此修改使得“紅旗原則”的適用范圍在整體上略有擴張,為權利人的救濟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11公共維修資金降低啟動門檻
業委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業主維權難,圍繞“業主三難”,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制定了相關規定。
針對業委會成立難,草案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草案一一列出了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包括使用公共維修資金,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等,并完善了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了公共維修資金的啟動門檻,規定“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至于業主維權難,草案提出,對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對于圍繞“業主三難”制定的上述規定,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該給業委會、業主大會更多的法律支撐,進一步對業委會成立及職責進行明確。
委員劉修文提出,草案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從實際操作來看,這一規定似乎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委員謝經榮表示,物權編除了界定權利之外,重點是在使用權利。草案賦予業委會很多職責,但性質不明,就會導致不一定能得到落實,建議進一步對業委會地位、性質進行明確。物業公司同業主委員會、業主之間的關系,也應有原則性規定。
此外,關于小區車位、車庫的歸屬,草案沿用了現行物權法的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12自愿參加危險活動受傷后“自甘風險”
參加馬拉松長跑、攀巖、擊劍等體育活動受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對于這一實踐中經常產生糾紛的問題,2018年12月審議的侵權責任編新設了“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對此,二審中,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自甘風險”原則有利于明確正常開展具有一定風險的活動的責任界限,也能引導公眾謹慎參與危險活動。有的委員就談到,調研中發現,由于擔心承擔法律責任,有的中小學不組織學生校外活動,甚至不上體育課,“自甘風險”原則能有效解決這個問題。
不過,有的委員提出,孩子參加哪些活動受傷后“自甘風險”?“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范圍不宜過寬,應限定為體育比賽等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同時建議明確教育機構在組織這類活動時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據此,去年8月的三審稿將“自甘風險”規則修改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同時,對“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限定,即如果活動組織者為學校等教育機構,或者賓館、商場、銀行、車站、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應當適用其他相關責任規定。
也就是說,“自甘風險”限定在“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例如攀巖、武術等;啟動條件限定在“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且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滿足這兩點,受害人“自甘風險”,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責任。
13受到侵害情況緊迫實施自助可以免責
面對吃霸王餐的顧客,店主在警察趕到前,能否采取限制顧客離開等措施止損?有人坐車不買票,司機可否將其暫扣?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曾一度引入了“自助行為”免責制度,但法案最終刪除了有關民事自助行為的規定。侵權責任法2009年頒布后,一些法學者一度認為,侵權責任法應對民事自助行為作出規定。
2018年12月二審的侵權責任編草案,增設了“自助行為”免責制度,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實施前款行為后,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規定“自助行為”規則,賦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護權利是必要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就提出:“草案規定了自助行為制度即私立救濟,是對國家機關保護即公立救濟的有益補充,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合理性,是我國民事立法的新發展。”
不過,有的組成人員也提出,為防止“自助行為”規則被濫用,應進一步嚴格限定適用條件。曹建明就同時提出,由于自助行為人只有在侵權人逃跑或轉移財產、日后難以查找等緊迫情況下,為保全或恢復自己的權利,才能采取對他人財產采取的予以扣留等措施,否則完全可以在事后通過民事訴訟等其他方式向國家機關尋求救濟。
據此,去年8月三審時,草案增加了“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一“自助行為”免責制度適用條件;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4擬設居住權制度為以房養老鋪路
“居住權制度”系本次民法典物權編編纂的新設制度之一。物權編草案二審稿提出:居住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審稿在上述條款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明確提出,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舉例來說,某人立遺囑想把房產留給兒子,但是又擔心老伴的養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簽訂居住權合同,明確房產雖由兒子繼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權人,有權占用、使用該處住宅;老人渴望以房養老,則可以依據居住權制度,依法嚴格實行“居住權登記”后,“提前變現”房產、保留居住權,用于養老、治病等需求。
此外,當前公租房、廉租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依據居住權制度,用戶可以在租賃合同中設定居住權,辦理居住權登記后有望享有長期穩定的居住權。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表示,居住權制度對于住房制度改革、廉租房制度改革等有重要意義。“因為租賃畢竟是短期的,不可能超過20年,怎么能使他享有長期穩定的居住權?通過居住權制度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民法典總則編專設“監護”一節,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了家庭監護職責、國家監護制度。檢察機關要把貫徹實施民法典與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機貫通銜接,緊密結合持續落實“一號檢察建議”,更好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治理。
據今年5月報道,南京市建鄴區莫愁湖街道長虹路的路邊公廁就安裝了人臉識別取紙設備。據新華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人臉信息作為生物識別信息,一般來說伴隨著人的一生,是不可更改的。
12月4日,CCTV2020年度法治人物揭曉,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委會專職委員章春燕獲得CCTV2020年度法治人物稱號。CCTV2020年度法治人物評選暨頒獎禮活動由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和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共同主辦,本次評選委員會成員由各部委評委代表、法學專家評委代表、媒體評委代表和律師評委代表組成。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有關“離婚冷靜期”的熱議備受關注。” 針對公眾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于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楊宗濤回應,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
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近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于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4日回應:“冷靜期”只適用于夫妻雙方自愿的協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并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今年12月4日是第七個國家憲法日。據介紹,今年是全國第三個憲法活動周,時間為11月30日至12月6日,活動周期間,河南省將通過組織開展旁聽庭審活動,開展憲法、民法典知識競賽等活動,重點宣傳憲法、民法典和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
明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將實施,民政部出臺相關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作出調整。王金華介紹,根據現行《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在多地試點之后,離婚冷靜期制度下月起將在全國鋪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關注離婚權、離婚自由,折射出公民法治觀念的進步,但圍繞離婚冷靜期的一些過度、跑偏解讀,也有必要澄清。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離婚冷靜期并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他只是為沖動離婚開了一副“后悔藥”,而非對婚姻自由增加了一道“枷鎖”。
活動期間,我省將以“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揚憲法精神”為主題,開展旁聽庭審活動、憲法和民法典知識競賽等主場活動和主題活動,重點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民法典和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等。活動當天,鄂豫皖蘇區首府革命博物館被授牌成為全國法治宣傳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