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8日19:16 來源:中國江蘇網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其中,部署了“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
一段時間以來,“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等現象不時出現,不僅加重了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這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量,更成為群眾辦事的煩心事。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索要的煩擾居民群眾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的同時,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是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居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的進一步制度化體現。
一方面,依法確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范出具的證明事項,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范,最大限度精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程序,大力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復雜證明限時辦結制等。另一方面,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指導意見》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包括親屬關系證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死亡證明等20項內容。
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工作,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因此,要做好系統設計,與“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互聯網+政務服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實現協同推動、有效銜接,務求實效。比如,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再如,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打通信息孤島,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又如,加快智慧社區建設,強化“一門式”服務模式的社區應用等。還有,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后核查以及依法處罰。
落實落地《指導意見》精神和要求,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治理“社區萬能章”,能夠促進居民群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更能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范的服務,打通聯系服務居民群眾“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強居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趙一農)
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意見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