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09日08:30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3月8日電(席莉莉)北京警方昨晚通報:有境外輸入病例沒有如實填報健康信息,已被警方立案偵查。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接受人民網采訪表示,依據《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北京市警方7日通報, 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兩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機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經查,廖某君和廖某海系姐弟關系,與其家人長期在意大利經商。2月下旬以來,廖某君、廖某海相繼出現發熱、干咳等癥狀,在登機前使用藥物退燒降溫。家庭成員中存在不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情形,給同機人員造成傳染風險。6日,順義公安分局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開展立案偵查。
什么樣的情形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量刑幾何?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碩士導師、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表示,依據《刑法》及《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未被確診或未被確定為疑似病例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該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廖某君等人進入乘坐國際航班前,有發熱、干咳等癥狀,當時尚未確診新冠肺炎或確定為疑似患者,但在登機前使用藥物退燒降溫的行為,規避了防疫機構的傳染病防控措施,給整架飛機乘客帶來傳播感染風險,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劉昌松認為。
《意見》還規定,已確診新冠肺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攜帶新冠病毒但未發病)或者確定為疑似的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該罪最輕量刑是3年監禁,最重是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說只要有了發熱、咳嗽就是疑似病人,疑似病人也同樣需要醫療機構進行認定,并確定相應的隔離方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蔡元培強調,本案中廖某等人的主要問題在于不履行如實報告的義務,沒有配合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防控措施,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更為合適,公安機關應當查明廖某等人是否將病毒傳染給了他人,以精準確定量刑幅度。
任何公民都有如實匯報、配合防疫的義務,蔡元培表示,包括身體不適的人、有疫區行程的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只要有需要如實匯報的信息,都應當及時向防疫機構匯報。防疫機構進行調查時,公民不得隱瞞。
此前,寧夏、北京、廣東、浙江等地已相繼出現多例境外輸入性病例,嚴防疫情“倒灌”成為防控工作的重要一環。
“非中國籍人士和歸國華僑在我國領域內,也應當遵守我國的法律。”劉昌松表示,若觸犯了相關法律規定,按屬地管轄原則,我國司法機關享有管轄權,可以適用我國法律定罪處刑或追究行政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四川省射洪市廣興鎮居民易某某,未嚴格按照通告要求執行政府防控措施,造成107名密切接觸者集中或居家醫學隔離。最終,射洪市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易某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拘役3個月。
被告人茍某從武漢返回青海后,隱瞞武漢旅居史,導致900余人被隔離,3名親屬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被告人馮某某從武漢返回河南后,就診時隱瞞武漢旅居史,致1人感染、8名醫護人員被隔離。
3月11日,郭某鵬被確診,同日,郭某鵬因返回鄭州后隱瞞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3月20日,渤健生物中國官方宣布解雇隱瞞病情私自從美國乘機返回北京的員工黎某。
3月11日,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揮部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各單位要切實扛牢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把防范境外輸入作為當前防控重點,堅決防止疫情反彈。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負責人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法律意識,嚴格按要求申報健康登記,配合落實防控措施,不得隱瞞個人旅行史、接觸史、健康史情況等。
2020年3月9日,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因仍在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治愈出院后暫不宜羈押,而是在家中進行隔離。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首批十個依法懲處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襲警傷醫、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六類犯罪。案例9:黃某某非法制造槍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持有槍支案
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受理審查逮捕1673件2010人,審查批準逮捕1430件1688人;受理審查起訴1167件1431人,審查提起公訴869件1029人。2020年1月9日,玉田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單某某、尹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立案偵查。
對此,最高檢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為此,典型案例選取了發生在福建省武夷山市的陳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2月19日,最高檢發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詐騙犯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等案例。2月11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尹某某提起公訴,嘉魚縣人民法院經以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意見》還指出,要依法嚴懲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妨害疫情防控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