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16:12 來源:河南新農村頻道
2019年12月30日,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訴孫某、某物業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駁回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訴訟請求。
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為郭某某的近親屬,郭某某患多種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當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19時40分許,郭某某騎著自行車從信陽市羊山新區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區南門廣場東側道路出來,在南門廣場與5歲的羅某某相撞,造成羅某某右頜受傷出血,倒在地上。同住這一小區的孫某見狀后將羅某某扶起,并聯系羅某某的母親,讓郭某某等待羅某某家長前來處理。郭某某稱是羅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離開。就此,郭某某與孫某發生爭執。孫某站在自行車前面阻攔郭某某,不讓郭某某離開。雙方爭執過程中,郭某某情緒激動。某物業公司保安李某、吳某某前來相勸郭某某。郭某某將自行車停好,坐在小區內石墩上,不到兩分鐘倒在地上。孫某撥打急救電話。郭某某經搶救無效,因心臟驟停死亡。
法院認為,孫某阻攔郭某某的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某與郭某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某的言語并不過激,雙方沒有發生肢體沖突。本案中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孫某有其他不正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孫某的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郭某某自身患腦梗、高血壓、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事發當月曾在醫院就醫,事發前一周出院。從時間上看,孫某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發生,但孫某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結果,郭某某實際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孫某對郭某某死亡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雖然孫某阻攔郭某某離開,誘發郭某某情緒激動,但事發前雙方并不認識,孫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種疾病。孫某阻攔郭某某的行為目的是了保護兒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過失,對郭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在郭某某倒地后,孫某撥打急救電話予以救助,沒有過錯。孫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認為,郭某某與羅某某相撞的地點位于小區南門廣場。南門廣場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區居住人員在此休閑娛樂,行人及非機動車也可從南門廣場通行,但南門廣場并非行人及非機動車專用通道。羅某某及其他人員在南門廣場進行休閑娛樂并未超過一定的限度,沒有影響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與羅某某在南門廣場相撞不是南門廣場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在郭某某與孫某爭執過程中,某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郭某某因心臟驟停而死亡,與某物業公司對南門廣場的管理職責履行情況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某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我們想通過本案要告訴大家的,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義務對其予以特別保護。對于不利于兒童健康、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每個公民都有權予以阻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控告,這種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正當阻攔行為,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予以肯定與支持。二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人們相互之間友善共處、誠信相待。居住在同一小區的鄰里之間,更應互相照應,守望互助。還想提醒的是,在發生事故以后,行為人應當坦然面對,勇于負責,理性處理。
9日下午,建昌縣公安局一值班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被當場抓獲,目前,案件正在刑警的進一步偵辦中。柴木溝村村委會一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行兇者郭某某、傷者郭某云,以及死者均是該村村民,且三家人住得比較近。
(原標題:深圳一大學女生瞞著父母游遍13國 回國后發熱被隔離) 3月11日,一則消息在網上迅速傳開:深圳某高校應用外語學院郭姓學生于2020年1月下旬隱瞞父母獨自出國,到達土耳其、法國、瑞士、冰島等13個國家。
2月7日晚,鄭州市二七區蜜蜂張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職工郭某某(已確診),因隱瞞到過武漢,被給予開除的處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給予郭某某開除處分,并從即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今天(12月30日),此前備受關注的“河南老人撞傷兒童離開遇阻猝死案”在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公開宣判:駁回猝死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后老人家屬以“侵害健康權”為由,將孫女士和物業告上法庭,索賠40余萬元并要求孫女士在小區內張貼告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