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16:53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海口12月12日電(記者劉鄧)交通銀行海南分行員工潘某利用擔任個人金融部市場推廣經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將單位資金20993496.3元非法占為己有,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近日以職務侵占罪一審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據了解,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間,潘某通過管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從后臺修改(調低)貴金屬產品價格,虛構貴金屬產品交易訂單,以他人名義在交行海南省分行營業部(海口)先后15次以超低價向黃金珠寶公司、中鈔長城貴金屬有限公司、北京工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貴金屬產品。后再讓上述公司進行回購,并將回購款轉入其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用于炒股、炒黃金期貨,購買金銀紀念幣、金銀工藝品、奢侈品及各類日常消費。
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間,被告人潘某通過管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從后臺修改(調高)貴金屬產品價格,以他人名義在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營業部(海口)先后8次以超高價購買貴金屬產品,先低價賤賣,然后又通過高價貴買反向操作的方式歸還侵占款項,填平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的財務虧空。
經龍華區人民檢察院統計,潘某炒股虧損約600萬元,炒黃金期貨虧損約40萬元,購買金銀紀念幣、金銀工藝品、奢侈品及各類日常消費約1460萬元。公訴機關鑒定,潘某實際侵占款項2099.35萬元。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利用其擔任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個人金融部市場推廣經理管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在采購、銷售貴金屬過程中,通過修改(調低)貴金屬產品價格、調換訂單和實物的手段,將本單位資金20993496.30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懲處。
3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官網發布【鄭銀罰字(2020)9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因存在“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兩宗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
2019年8月1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交通銀行:專項巡視發現金融風險問題298個》。文中顯示,今年4月至6月,交通銀行黨委開展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專項巡視。
2018年12月18日,交通銀行蘇寧信用卡發布會在滬隆重舉辦。升級后的蘇寧信用卡不僅優化了客戶在蘇寧易購的消費體驗,更是落實雙方《智慧金融戰略合作協議》內容,推動智慧金融與智慧零售深度融合的碩果。相信未來,雙方將更深入探索客戶的多元化消費場景,以滿足用戶生活點滴需求,促進多產業協同發展。
為方便參保居民,12月15日,鄭州市人社局發出通知,在原有91個業務辦理網點的基礎上,即日起,新增53家交通銀行網點受理社保卡老卡置換。按照規定,參保居民現場置換社保卡應攜帶老卡、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如果他人代辦,代辦人要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