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22日12:19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22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元明今日指出,個別律師充當司法掮客,“勾兌”當事人和承辦法官,成為了虛假訴訟的“智囊”,為虛假訴訟的順利進行出謀劃策。
22日,最高檢召開“打擊虛假訴訟 共筑司法誠信”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檢察機關加強虛假訴訟監督工作情況,發布最高檢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會上,有記者提問:什么是民事“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有何特點?有什么危害?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元明解釋,民事“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指當事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
元明指出,虛假訴訟的特點和危害主要有:
(一)侵害利益多元化,嚴重妨害司法秩序。虛假訴訟行為人通過各種方式手段達到獲取不法財產利益的目的。這種虛設債權債務、偽造變造證據等行為不僅損害第三人利益,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國家治理,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破壞社會誠信和公序良俗,浪費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二)方式隱蔽多樣,發現查處難度大。一是虛假訴訟主體之間通常具有特殊利益關系,隱蔽性強。虛假訴訟案件一般由當事人雙方合謀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關系,多表現為親戚、朋友或關聯企業、上下級單位等密切關系,雙方表面對立,但實質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隱瞞事實、異地起訴、偽造代理手續等方式,在訴訟過程中默契配合,從而逃過法官的審查。二是虛假訴訟手段隱蔽,難以識別。虛假訴訟行為人一般具備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個別律師充當司法掮客,“勾兌”當事人和承辦法官,成為了虛假訴訟的“智囊”,為虛假訴訟的順利進行出謀劃策,有的法官收受當事人賄賂后,充當虛假訴訟的“保護傘”。
(三)表現形式往往缺乏對抗性,以調解結案居多。在雙方串通型虛假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對抗性明顯不足,舉證、質證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認、和解、放棄答辯等方式進行,以迅速結束訴訟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書,達成非法目的。調解結案居多,一審以判決結案的,當事人通常也不會上訴。
(四)案件數量仍然處于高發階段,類型集中于涉財型糾紛。近年,虛假訴訟案件量整體呈上升趨勢,仍處于高發階段。從案件領域情況看,財產性糾紛案件成為發生虛假訴訟的多發領域,從民間借貸為主,逐步擴展到房地產糾紛、離婚析產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以及保險理賠、仲裁、公證等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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