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28日11:46 來源:澎湃新聞
因對一違法建設進行強拆,湖南岳陽市湘陰縣人民政府及其下屬的城管局被告上了法庭。
4月15日,岳陽市汨羅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行政判決,認定被告湘陰縣城管局、湘陰縣人民政府對原告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天公司)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其具體行政行為尚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即進行了強拆,屬于程序違法。
4月26日,湘陰縣城管局回應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該局將依據相關實體法律法規,以及原告建設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屬于中央環保督查重點交辦問題、必須及時整改等因素,向岳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我們尊重終審判決,并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湘天公司負責人則表示,法院判決公正,希望湘陰縣政府及城管局能對違法拆遷造成的3000余萬元損失進行賠償,或者重新劃地恢復其生產,“我是一個做生意的人,并不想打官司的。”
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被拆遷前 本文圖均為 當事人 供圖
臨時用地上的混泥土公司
據汨羅市法院審理后認定,原告湘天公司系一家從事商品混泥土生產、銷售、建筑材料銷售的企業,于2011年9月注冊成立。其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湘陰縣靜河鄉清湖村附山垸。該生產經營場所系湘天公司在2011年8月18日與湘陰縣靜河鄉青湖村附山垸水管會通過簽訂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取得。土地租賃期限為16年。
2014年2月26日,湘天公司又與土地出租方簽訂了四周范圍部分擴展延伸的補充協議。2011年9月28日,湘天公司向湘陰縣政府申請臨時用地許可證。湘陰縣政府批準湘天公司臨時用地面積7200平方米。臨時用地期限為一年。2011年9月28日,湘天公司同時向湘陰縣城鄉規劃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湘陰縣城鄉規劃局根據批準的用地面積7200平方米,許可其建設規模795平方米,限兩層,地址在湘陰縣靜河鄉青湖村(原垃圾場)。其后原告修建了廠房、辦公用房等并安裝了生產設備。
自此至今,湘天公司再未辦理過任何用地和規劃許可手續,一直在上述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018年2月27日,湘陰縣靜河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原告湘天公司租用的土地臨時用地許可證已超期多年,遂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湘陰縣城管局。
湘陰縣城管局確定湘天公司臨批手續早已到期,于2018年4月17日對湘天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案件立案通知書》及《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并送達給了湘天公司法人代表周國光。
2018年4月19日,湘天公司提出聽證申請。2018年5月3日,被告城管局舉行聽證,原告湘天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宏偉參加了聽證。
“我建設這個廠,先后投入了三千多萬元。我租了16年的土地,是打算長久搞的,我也不想在臨時用地上建設,但當時政府只批了一塊原是垃圾場的地給我,后來每年都申請延續,都沒被批準。實際上,湘陰很多混泥土公司也都是臨時用地。”湘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國光對澎湃新聞說。
湘陰縣城管局接受澎湃新聞采訪表示,“企業在臨時許可的場地上進行巨額投資,應該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同時,該公司沒有按照臨時用地許可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實施建設,屬于典型的違法建設行為,應自行承擔法律后果。”
法院查明,2018年5月24日,被告湘陰縣城管局作出湘陰城執拆決字(2018)第17號《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責令原告湘天公司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1564.5平方米。
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被拆遷后
違建廠房被“違法”拆除
判決書顯示,2018年5月31日,湘陰縣城管局對湘天公司作出湘陰城執催告字(2018)第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催告書》。2018年6月22日,湘陰縣城管局作出湘陰城執強拆字(2018)第3號《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2018年6月22日,城管局對原告湘天公司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擬強制拆除進行了公告。
2018年7月5日、7月6日,湘陰縣人民政府、湘陰縣城管局組織人員對原告湘天公司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實施了強制拆除。在強制拆除的過程中,兩被告未注重對原告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內的部分合法財產予以保護,給原告湘天公司造成了部分財產損失。
湘天公司對強拆不服,針對湘陰縣城管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向湘陰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湘陰縣政府于7月27日立案受理,9月27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湘陰縣城管局的行政行為。
湘天公司遂將湘陰縣城管局和湘陰縣政府一同告到法院,并請法院認定其公司建筑物、構筑物不屬于違法建設;城管局沒有對原告廠房拆除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兩被告在《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對原告的廠房設施采取了強制拆除,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判決兩被告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汨羅法院認為,原告湘天公司未經規劃行政許可(臨時許可已到期)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系違法建設,依法應當拆除。
湘陰縣城管局系經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設立的在湘陰縣區域范圍內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執法機構,該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由法律授權,因此,湘陰縣城管局具有對本案原告湘天公司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并采取行政強制執行的職權,具有執法主體資格。
對于原告要求認定被告違法的訴求,汨羅法院進行詳細說理并予以支持。
汨羅法院認為,被告湘陰縣人民政府作為地方人民政府,雖然已責成湘陰縣城管局具體實施強拆工作,但在被告湘陰縣城管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過程中協調組織人員,指揮參與了強制拆除工作。且兩被告在對原告湘天公司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實施強拆時,沒有遵循《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城管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后,原告湘天公司依法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兩被告對原告湘天公司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強制拆除時,被告湘陰縣城管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故其具體行政行為尚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被告湘陰縣人民政府、湘陰縣城管局對原告湘天公司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湘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湘陰縣人民政府對原告湖南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城管局表示將上訴
澎湃新聞梳理全案發現,湘陰縣城管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是否合法,是原被告的爭議焦點。
2018年5月24日,被告湘陰縣城管局作出涉案《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末尾提到,“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湘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知名拆遷法實務專家、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說,“這一段話的前一句,城管局的表述是合法、準確的。實際上后來法院的判決也是據此作出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原告不復議不訴訟,則城管局可以強制拆除。但如何確定原告不復議不訴訟?應當是等待六十日的復議期間和六個月的訴訟期間經過。如果原告提起復議或訴訟,則應當等官司打完,城管局才能進行強制拆除。”
王才亮還介紹,“該文字中后一句話‘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該表述錯誤,因為這是舊的規定,2012年《行政強制法》生效后,該規定就被廢止了。”
對此,湘陰縣城管局回應澎湃新聞稱,“在實施強制拆除前,我局給了湘天公司自行拆除的足夠時間,且我局在送達《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及公告之前,湘天公司未向縣政府及法院提起復議和訴訟,該公司是在我局依法強制拆除之后,提起復議和訴訟,我局沒有在復議和訴訟期間對湘天公司實施強制拆除。”
湘陰縣城管局還表示,“關于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法定期限問題,屬于法律界爭議較大的問題,行政機關依據實體法,即《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附山垸生活垃圾填埋場危及湘江、洞庭湖水環境,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屬于中央環保督查重點交辦問題,必須及時整改等因素,向岳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如岳陽中院終審判決我局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湘天公司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賠償,至于該公司的違法建設是否應該賠償,將由人民法院裁決,行政機關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湘陰縣城管局對澎湃新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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