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15日08:48 來源:新京報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4月13日消息,針對《“20萬”畝地之爭湖南高院一判決書現317處筆誤》的報道,湖南省高院回應,已于2015年11月10日以補正裁定的方式對該判決書中的23處(含重復出現的)錯誤予以糾正,同時啟動了問責程序,對承辦該案件的法官進行了嚴肅處理,并登門向當事人道歉。
撇開相關案件的細枝末節,僅憑這一連串的錯誤,就不難想象該判決書的公信力有多大。以《華夏時報》此前報道為例,60多畝土地在判決書上搖身一變成了20萬畝,將“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萬元”。倘若債務按此償還的話,豈不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傷害。
法院判決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借助相關解釋,判決書是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且有著法定的制式要求。可以說,制作好判決書是法院的基本功。
但不難發現,“帶病”判決書并非孤案。去年就有媒體記者統計,僅2015年以來,被曝光的低級錯誤判決書至少有11起,相關判決書涉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中就包括人名、公司名稱、日期、涉案金額錯誤,錯別字、漏寫字等各種“筆誤”。而這些低級錯誤并非難以杜絕,關鍵是責任心的問題。
而且,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下發《關于全面提升裁判文書質量切實防止低級錯誤反復發生的緊急通知》,旨在切實提升裁判文書質量。其中措施就包括,要大力推廣裁判文書智能糾錯軟件的安裝和應用;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對承辦的已上網裁判文書進行全面篩查;建立完善裁判文書質量管控長效機制等。
但要想真正杜絕“帶病”判決書面世,最根本是落實好文書起草、審核、簽發等各環節校核工作的責任制。當然,這也需要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切實認識到判決書的重要性,即便有相應的糾錯補救機制,也應將“筆誤”杜絕在“我手中”。唯有如此,才是對當事人的負責,才是對司法公正的負責。
總而言之,判決書關涉著民眾的切身利益。而且,法律的公正,不僅僅體現在審判的公正上,更體現在法律程序的點點滴滴中。而判決書不僅反映著法官裁判文書的制作的水平,也關乎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影響著司法的公信力。
□楊玉龍(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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