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12日07:46 來源:新京報
作為一種銷售手段,買房“返利”并不稀罕,操作者一般都是開發(fā)商。令人奇怪的是,如今給一些購房者“吐血返利”的,竟然是所謂的公益慈善組織。
據(jù)中國之聲報道,北京中旭公益基金會和湖北、廣東的兩家房地產(chǎn)企業(yè)合作,開展“安居扶助計劃”:符合標準的購房者買這兩家開發(fā)商的房,開發(fā)商把購房款的20%捐贈給中旭公益基金會,基金會再以補貼款的形式分20年返還給購房者,返還總額是購房款的50%。
目前,該基金會已被北京市民政局撤銷登記,涉嫌挪用資金的問題被移交警方。據(jù)悉,一些地方的類似“公益慈善項目”還有不少。
平心而論,這樣的“買房返利”項目,無論對開發(fā)商還是購房者,都很有吸引力。購房者只須拿出一半的房款,就能把房產(chǎn)證拿到手,又何樂而不為呢?有關開發(fā)商也有不少好處,雖然捐出了一定的購房款,但以“紅利”刺激消費者購房,于樓房營銷不無裨益。
對涉案的中旭公益基金會來說,這番“費心費神”的操作,也并非“為他人作嫁衣裳”——不僅企業(yè)掏腰包了,錢還能隨意“活用”。
但是,顯然沒有這么簡單。縱觀這起“買房返利50%”事件,涉事基金組織顯然有多重違法違規(guī)之處。
根據(jù)《慈善法》,慈善組織“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也規(guī)定,基金會應是“以從事公益事業(yè)為目的”而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zhì),不得規(guī)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nèi)容”。審視中旭公益基金會與開放商的協(xié)議,行公益慈善之名,實際上卻是深度參與房地產(chǎn)促銷返利,已然明顯違背相關法律規(guī)定。
更何況,這波明顯不該伸手的操作,還存在不小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據(jù)報道,“捐贈”購房款到手后,中旭公益基金會并不是按照之前協(xié)議返還購房者,近400萬元“流向了中旭的關聯(lián)公司”,該基金會“賬戶只剩下341.4元”。
涉事購房者原本就收入有限,在將畢生積蓄付完首付后,不少人依賴補貼還貸。涉事基金會無法到位的補貼,顯然損害了不少購房者利益,在造成銀行停貸、客戶退房索賠等連鎖反應之后,被擾亂的不僅是市場秩序,更有社會穩(wěn)定。
又比如,為“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原始基金”作了明確規(guī)定,要求“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中旭公益基金會的200萬元原始基金,“名義上是發(fā)起單位捐贈”,實際“來源于向其他公司的借款”,顯然有抽逃原始基金之嫌。
在涉案基金會的違法操作下,購房者成了受害者。當買房返利肥皂泡破裂,購房者資金斷裂、深度套牢,只能為基金會“埋單”。更為惡劣的是,房地產(chǎn)市場秩序受到嚴重干擾,公益慈善的口碑和信譽也蒙受難以挽回的損失。
其實,對于這些違法行為,法律早有處罰措施。根據(jù)《慈善法》,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chǎn)”等,“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基金會管理條例》則規(guī)定,“未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等,“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基于中旭公益基金會的違法情節(jié),如此行政處罰并無不妥。考慮到此案還有涉嫌挪用資金犯罪的可能,公安機關也可立案查處。
公益慈善不是違法犯罪的道具。面對“買房返利50%”的違法亂象,在依法查處的同時,還應加強慈善組織的常態(tài)監(jiān)管,防止公益慈善在“圈錢操作”中“異化”,更好地保護公眾權益。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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