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6日16:54 來源:新華社
近日,河南省印發了《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要求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且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標準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法人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自然人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標準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其中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3,單個教學場所或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此外,標準還對培訓機構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辦學投入、培訓活動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記者注意到,《標準(試行)》中,為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的方方面面都設定了“規定動作”,可謂細致入微。比如,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場地不低于3平方米、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地中小學同期進度……
校外培訓機構生均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3...... 11月12日,河南省教育廳等四部門聯合印發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標準(試行)(下稱《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