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07日10:09 來源:映象網
“6000多首歌從KTV下架?”消息透露,該公告是由我國唯一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發布的。音集協副總干事馬繼超證實:公告于10月22日發出,要求KTV終端生產管理商和卡拉OK經營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實施,總共涉及6609部音樂電視作品。(11月5日《北京青年報》)
在下架的6000多首歌曲里,包括《十年》《K歌之王》《死了都要愛》《泡沫》《聽海》等傳唱度非常高的知名歌曲,幾乎是K歌必點的曲目,由此獲得網友的廣泛關注,很多人難以理解,為何要將其下架,豈不是沒得唱了。從音集協的公告看,主要是這些歌曲的的權利人均非音集協會員,不在其許可范圍內,KTV場所及KTV曲庫上線渠道存在侵權行為,KTV經營者如果不予以刪除,將面臨著訴訟賠償的風險,會給自己的經營帶來損失。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須依法取得授權,否則要承擔侵權責任。KTV歌曲來源主要是由點歌系統配置,內容相對較雜,有些歌曲是獲得音集協授權的,有些則沒有,且沒有獲得歌曲權利人的授權,確實屬于侵權行為,理應刪除、賠償權利人的損失。不過,音集協只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并非KTV的監管機構,沒有權力發文強迫后者刪除侵權歌曲。
按照利益歸屬原則,如果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自然是由權利人發起利益主張,或者委托代理公司維權索賠。而依據《著作權集體條例》的相關規定,音集協只能代表兩會的會員所授權的作品發放許可,非音集協或音著協管理的作品均不在許可范圍內。顯然,基于以上原則,如果KTV里的侵權歌曲,其權利人并非音集協的會員,也沒有委托音集協代為維權索賠的話,那么音集協實際上是沒有權力要求KTV刪除侵權歌曲的,其行為乃是越俎代庖。
由此可見,音集協發文強迫KTV刪除侵權歌曲,表面上看似乎“合法”,可其不符合程序正義原則,有拉大旗作虎皮,藉此濫用權利、牟取利益之嫌。而且,音集協以所謂“將面臨著不斷被各個不同的權利人頻繁的提起侵權、高額賠償”做噱頭,嚇唬KTV經營者,逼迫其按照要求刪除侵權歌曲。之所以如此,不過是想維護其“唯一性”地位,由此控制住歌曲授權渠道,在權利人與經營者之間兩頭獲利。
知識產權保護乃是合法合理之舉,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但是,打擊侵權也應遵守法律程序,不能搞“黑打”,不能借著打擊侵權的名義,惡意排擠對手、牟取私利。音集協以往就有過類似劣跡,其向KTV收取版權使用費已有多年,長期積累下不少錢了,這些錢的去向卻未曾公開過,權利人究竟獲得了多少利益,都是一筆糊涂賬。因此,音集協在打擊侵權、維護市場秩序之際,也應主動遵守法律,約束自身行為,實行財務公開透明,才能理直氣壯維權,令公眾和經營者信服。(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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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疫情防控常態化 密閉式娛樂、休閑場所暫不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