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映象網“大象陪辦”記者
2008年,鄭州市二七區侯寨鄉一村民閆改玲購買了同村村民的宅基地。2009年,閆改玲因工作需要將戶口遷出。2012年12月4日,因鄭州市綠化帶工程施工需要拆除該村民的宅基地,村里與閆改玲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一份,協議約定按標準補償閆改玲過渡費等,并置換村里安置房600.3平方米。在執行了兩年半后,不再為閆改玲發放過渡費,閆改玲本來該置換的安置房,村里也不再繼續履行手續。閆改玲將村里告上法院,法院兩次判決閆改玲勝訴,但問題至今未解決。鄉里認為,她之所以勝訴是因為“法院系統有人”。
投訴:購買同村村民宅基地,村里不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執行
3月25日,鄭州市民閆改玲向映象網投訴,她的宅基地因鄭州市鄭少連接線綠化工程被拆遷,村里一直不按當初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執行。
閆改玲說,她今年48歲,是鄭州市二七區侯寨鄉八卦廟村村民。家中姊妹三人,只有一個院子。2008年10月21日,她與本村村民閆景州達成一致,購買閆景州的老宅基院一處。閆景州夫婦與閆改玲及閆改玲的弟弟閆永軍共同于當日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閆景州夫婦將位于上閆垌村西頭現住宅基地永久轉讓給閆改玲,轉讓費75000元。協議簽訂后,閆景州夫婦將協議約定的住宅交付閆改玲,閆改玲亦依約向閆景州夫婦支付了約定的轉讓費75000元。
2009年8月28日,閆改玲因工作原因,將戶口遷出。
2012年12月4日,因鄭州市綠化帶工程施工需要拆除閆改玲購買的宅基地,上閆垌居委會與閆改玲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一份,協議約定:本次綠化帶需拆除閆改玲位于上閆垌社區宅基地一處,經丈量雙方認可三層以下建筑面積600.3平方米;閆改玲三層以下證內建筑面積600.3平方,待本村村莊改造時,按本村改造安置方案進行房屋置換。同時,按每月每平方6元發放過渡費,過渡費發放自房屋搬空后協議簽訂之日起,截止日為發布安置房入住公告規定的最后日前。每次發放6個月過渡費,每半年發放一次,安置期限36個月,如超出安置期限每月過渡費按照每平方米12元執行。另外,為解決拆遷戶租住房困難,經社區考慮再給予每月每平方6元的補貼,如超出安置期限,每月每平方米按照12元執行,按過渡費發放規定執行。
協議簽訂后,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上閆垌居委會向原告發放了共計五次過渡費和租住房補貼,均按照此前簽訂的協議執行。
此后,上閆垌居委會不再給閆改玲發放過渡費,也未按其他村民待遇與其更換新的安置房置換協議。
二七法院:村里應支付過渡費并按協議置換600.3平方米的房子
閆改玲多次向村里、鄉里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但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隨后,閆改玲將上閆垌村居委會告上法庭。
2018年11月22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原告閆改玲與被告鄭州市二七區侯寨鄉上閆垌社區居民管理委員會于2012年12月4日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法有效;二、被告鄭州市二七區侯寨鄉上閆垌社區居民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原告閆改玲按照600.3平方米的面積進行房屋置換;三、被告鄭州市二七區侯寨鄉上閆垌社區居民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閆改玲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過渡費、租住房補貼共計302551.2 元及利息10436.2元,2018年7月1日至向原告發布安置房入住公告規定的最后日期的過渡費、租住房補貼均應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各12元的標準繼續支付。
鄭州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此后,上閆垌居委會不服二七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鄭州市中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2019年1月30日,鄭州市中院認為:上閆垌居委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應予維持。鄭州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閆垌居委會負擔。
也就是說,無論是二七法院還是鄭州市中院,都認為閆改玲與上閆垌居委會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真實有效,閆改玲應該享有自己的合法權利。
侯寨鄉:不是有效人口,她在“法院系統有人”
3月25日,映象網聯系侯寨鄉相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讓上閆垌居委會回復記者,但居委會一直沒有回復。
3月26日,映象網再次聯系侯寨鄉。一名工作人員表示,閆改玲是公職人員,在某小區當老師,戶口早已遷出,“本身就不是有效人口。”這名工作人員承認村里確實敗訴了,村主任還被限制高消費。但是,村里敗訴,是因為閆改玲“在法院系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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