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沈春梅 袁曉強 評論員 路治歐)開庭時穿黃馬甲、戴戒具、站囚籠,這些都被視為“犯罪化標簽”。昨天,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在審理一起刑案時,讓被告人穿便裝,沒有戒具,也沒有囚籠,邁出了河南法院庭審改革去除犯罪化標簽的第一步。
沒有“黃馬甲”、沒有囚籠和戒具,面前多了紙和筆,這是昨天上午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一起刑事案件開庭中出現的新現象。省高院刑庭有關負責人介紹,即日起,省高院對庭審方式進行改革,首先是去除刑事庭審中被告人的“犯罪化標簽”。
【現場】
刑案被告人穿羽絨服出庭
“在看守所穿‘黃馬甲’時我的心情非常沉重。”昨天上午,站在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的刑事審判庭上,謝某說。
在今年3月前,謝某是凱達服裝水洗加工廠負責人。因經營困難,2012年6月至11月,水洗廠先后共拖欠13名工人工資15.8萬元。據謝某說,今年1月中旬他南下廣州借款時換了手機號。今年3月4日,謝某在廣東被公安機關抓獲。
昨天上午,中原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讓謝某沒想到的是,在押解室里,法警就幫他去掉了“黃馬甲”和戒具。開庭時,謝某身穿羽絨服被法警帶上法庭。進入法庭后,沒有囚籠,擺在他前面的,是一張干凈的桌子,上面還放了紙和筆。
【背景】
此前被告人多穿黃馬甲受審
“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這不僅彰顯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而且表明了刑事訴訟在人權保障上應有的價值理念。”省高院刑三庭庭長付保玉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對羈押的被告人剃光頭,出庭受審時給被告人戴戒具,穿“囚服”、坐“囚籠”受審等現象較為普遍。
付保玉認為,以上這些都是給被告人貼上了犯罪的“標簽”,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現,是與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司法理念、原則相違背。
付保玉介紹,為尊重和保障人權,省高院決定對庭審方式進行改革,首先是去除刑事庭審中被告人“犯罪標簽化”。12月23日,省高院通過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庭審活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試行意見》(簡稱《意見》)。
措施
五項措施去除“犯罪化標簽”
付保玉介紹,《意見》從五方面去除對被告人的“犯罪化標簽”:
一、被告人不穿囚服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告人必須穿囚服。因此,省高院要求,在法庭審判活動中,不得要求被告人著囚服參加訴訟,應當為其更換便裝。
二、對被告人不使用戒具
在法庭審判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使用戒具。
三、不對被告人設置囚籠
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設置桌、椅,不得對被告人使用囚籠。
四、為被告人提供記錄用紙筆
在法庭審判活動中,在保證庭審安全的前提下,為被告人提供紙筆,以方便其在庭審時為自行辯護作記錄。
五、不給被告人剃光頭
嚴格落實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要求, 在法庭審判活動中,原則上不得讓被告人以光頭形象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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