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對于那些一時沖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近日,最高法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對于那些一時沖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近日,最高法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2018年07月22日 《新京報》)
常言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對每個人來說,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夫妻雙方能夠白頭偕老、相濡以沫,度過幸福人生,這是人們都期待的美好結局。但也有一些夫妻雙方會因各種各樣的原因選擇離婚,結果不僅雙方會受害,更會給雙方的家人尤其是孩子造成心理傷害。因此,夫妻雙方選擇離婚都需要慎之又慎,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千萬不要選擇這條路。
透過新聞報道我們看到,最高法發文規定,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此新規一出,便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有點贊的也有反對的,點贊者認為這是對婚姻實施保護的一種有效措施,反對者認為這嚴重干涉了婚姻自由。至于究竟該不該設置“離婚冷靜期”,筆者認為還應一分為二看待。
對因家庭暴力、性格不合,夫妻雙方到了非離不可的地步,相關部門如果再設置“離婚冷靜期”,就有些不切實際了,對于他們來說,盡快辦理離婚是一種解脫,“離婚冷靜期”只會拖延時間加重雙方痛苦的煎熬。當然,現實生活中也存在沖動型離婚的情況,比如,夫妻雙方因瑣事拌嘴,一時頭腦發熱,而提出不理智的離婚要求。等離了之后,雙方靜下來卻又后悔莫及,反觀生活中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針對這種情況,“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正好給此類夫妻雙方留置了反思時間,再加上工作人員的心理疏導,就極有可能挽回夫妻雙方即將破滅的感情。從這一層面講,“離婚冷靜期”的設置還是很有必要的。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的設置,關鍵是要搞清適用對象,加強對沖動型離婚和感情破裂型離婚的甄別,一方面,要從法律層面上明確“離婚冷靜期”適用對象,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做大量細致的調查工作,通過實踐去積累經驗,這樣才會讓“離婚冷靜期”的設置發揮更大作用。(王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