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民全款購房后合同遭銷售顧問截留 換房退房不由己
映象網大象陪辦記者
6月1日,汝州市民王先生向映象網大象陪辦記者反映稱,2020年初,自己陪家人李女士購買了汝州市江山集團大時代一套房子,交了全款30余萬元,簽訂合同后,銷售人員稱合同需要走流程,便一直推脫不給合同,多次催促后,銷售顧問稱,需要調換樓層,遭到其拒絕后,開發商強制要求退房,退房程序于2020年7月辦理完畢,但時至今日,房款卻被開發商以種種理由推脫不予退款。
市民:全款購房后被告知要換樓層,拒絕后被強制退房
王先生告訴記者,2020年1月12日,他與家人李女士共同看中了汝州市蘭桂坊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時代公館1號樓706號房子,面積49.62平方米,總房款300159元。他們于2020年1月12日繳納定金2萬元,2020年4月24日依約繳納280159元,2020年4月27日依約繳納維修基金2481元。簽訂合同后,銷售顧問稱合同需要走流程,便將合同全部拿走。之后一個多月的時間,他們多次向銷售顧問索要合同,但對方一直推脫未給。6月中旬,銷售顧問聯系李女士稱因為有人要購買李女士1號樓706號房所在的整層,要將李女士購買的房子調換樓層,會給予免一年物業費作為補償,遭到李女士拒絕后,銷售顧問稱如果不同意就給李女士退房,李女士無奈只能退房。
“協調的時候,當時的銷售說如果你不換,房子就給你退了,過程鬧得很不開心,我對這個公司也挺失望的,所以就不想要了,我就同意了。”李女士說,從那天起,就開始走退房流程,2020年7月16日退房申請經過開發商各級負責人簽字,走完了退房流程。李女士到財務辦理轉賬退款時,卻被告知該公司最大的領導沒有同意,所以不能退款。
自此,李女士和王先生多次尋找汝州市江山集團領導要求退款,被以各種理由拒絕。近一年來,王先生找了銷售顧問和汝州市江山集團領導上百次無果。無奈下,王先生到汝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尋求幫助,汝州市住建局相關領導多次從中協調,要求汝州市蘭桂坊置業有限公司(汝州市江山集團下屬公司,大時代項目開發商)盡快退款,該公司領導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
王先生稱,因為原本要購買7樓整層的人最終并沒有購買,所以銷售顧問想讓他們在重新購買原來的房屋,但因為在買房和退款過程中遭遇的種種不愉快,已不愿再要該房屋。
“我是全額交付的房款,一部分錢是貸款,從付房款那個月開始,就一直在付利息,我只是一個工薪階層沒有精力和財力拖這么長時間,希望開發商能盡快把我繳的房款全額退給我,這一年多以來支付的利息按照標準補給我。”李女士說。
銷售經理:要么等房子賣出后退款,要么自己買下來
針對此事,6月1日,大象陪辦記者聯系了一直和李女士和王先生對接的汝州市蘭桂坊置業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董經理,在被問及退款有沒有一個期限時,董經理稱沒有期限,等這個房子什么時候賣出去就給李女士退款。“因為這個房子當時已經簽過合同,就差備案了,所以公司定的是要么等把房子再賣出去給他們退錢,要么他們自己把房子買下來,反正(房)款也交過了,發票也開過了,合同也簽過了。”
對于董經理的說法,王先生和李女士并不贊同,自己是全款交付的房款沒有銀行按揭,不要這個房子也是因為開發商最初的強制退房,為什么要讓他們來承擔這個后果。
對此,河南嘉同律師事務所李榮堂律師表示,在糾紛中由于雙方已經基于各種原因,對合同進行變更,王先生和李女士也同意解除購房合同,選擇同意退回房款,所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規定,要求對方返還購房款,并支付交款之日起至對方實際履行返還之日止的損失。對方工作人員所說的等房子賣出再退款或者還叫王先生和李女士購買706號房子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河南嘉同律師事務所李榮堂律師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一定要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看清銷售方所提供合同的相關條款,并在簽訂后保存好自己應該擁有的合同文本,這樣才能夠在出現矛盾和糾紛時,憑借手中的證據,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對于事情進展,映象網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