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3日15:44 來源:上游新聞
自8月30日起,安徽省房產中介商李德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庭審直播便一直位列中國庭審直播網安徽省靈璧縣法院直播頁熱門案件首位,截至目前直播觀看人員達34000多人,較排名第二的案件多出近3萬人觀看。
9月23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李德敏辯護律師處了解到,此案之所以受到關注,主要在于李德敏的行為到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民間借貸居間服務。
據檢方出具的證據顯示,舉報李德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均系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及家屬,舉報人也均因拒不償還借款曾被李德敏告上法庭。在法庭支持李德敏的訴求后,被列為失信人及被執行人的公職人員聯名對李德敏進行了舉報。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公職人員舉報、公訴后更改管轄,且兩份公訴書內容差別較大,也成為此案持續受到關注的主要原因。
▲8月30日,李德敏案在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圖片來源/庭審直播網
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后,中院指定指定靈璧縣管轄
61歲的李德敏是安徽省宿州市蕭縣人,2006年10月26日,李德敏注冊成立蕭縣春雨商務信息咨詢服務公司并任法人代表,主要從事民間放貸業務。為合法從事經營項目,2008年,李德敏還考取了《經紀職業資格證書》。
據2004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實施的《經紀人管理辦法》規定: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簡單來說,就是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訂立合同時充當訂約居間人,為委托方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機會、條件,或者在隱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與合同方簽定合同的經紀行為而獲取傭金的依法設立的經紀組織和個人。
2019年5月17日,持有《經紀職業資格證書》的李德敏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批捕。
▲2008年,李德敏取得的經濟執業資格。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蕭縣人民檢察院2020年3月3日作出的蕭檢檢二刑訴(2020)17號《起訴書》指控,2006年10月26日,李德敏注冊成立蕭縣春雨商務信息咨詢服務公司并任法人代表,主要從事民間放貸業務,并在有閑散資金的人員與需要用款人之間牽線搭橋,促成雙方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借款利息及還款期限。合同簽訂后,出借人將款經李德敏賬戶轉給用款人,李德敏按借款金額的1%-3%收取服務費,共介紹出借資金計2744.28萬元。
蕭縣檢察院認為,李德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月15日,在蕭縣檢察院已經提起公訴后,該案卻由宿州市中院指定靈璧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靈璧縣檢察院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作出的《起訴書》卻與蕭縣檢察院有較大差別。
靈檢刑訴(2020)197號《起訴書》顯示,2006年至2018年間,李德敏以其經營的蕭縣春雨商務信息咨詢服務公司提供投資理財、民間借貸咨詢等服務為由,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通過熟人介紹、口口相傳等方式,允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先后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吸收林某、李某等三十多人人民幣兩千七百余萬元,數額巨大。李德敏將非法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出借給他人使用,從中賺取高額費用。因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靈壁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8月30日,此案在靈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李德敏當庭表示不認可。
▲8月30日,經法庭證實,公訴人出具的舉報信中7人系公職人員。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多名公職人員向省監委舉報,舉報者曾被判還錢
庭審中,公訴人出具了一份由9名舉報人向安徽省監察委郵寄的簽字按手印的舉報信,稱李德敏涉嫌非法吸存放貸并套取國家金融金鉤信貸資金高利轉貸。其中提到,李德敏用于放貸的資金非自有資金,而是大量來源于社會不特定的單位和個人,然后再通過李德敏高吸轉貸給不同的單位和個人。同時,李德敏利息按3分收取,有的還要在放款時加收1%至3%的手續費,從而獲取可觀的利益。
這份舉報材料也成為李德敏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要依據。
針對舉報材料中的內容,李德敏當庭進行了否認,李德敏表示,他只是作為中間人,幫著有閑錢的親戚朋友介紹放貸,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從1分到2分不等,均是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商議,雙方簽訂約定好利息和還款時間后,簽訂借款合同,而他只是收取一部分服務費,從不賺取利息差價。“因為他們相互不認識,所以會通過我的賬戶轉賬。為安全起見,我也會帶他們去做公證。”李德敏說。
在公訴機關當庭出具的證人證言和部分《借款合同》中,除證實公訴機關指控李德敏存在放貸行為外,辯護律師表示,公訴人的證據也恰好驗證了李德敏的說法。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多份借款人和出借人證人證言均提到對于沒有按時償還的借款,李德敏會先行墊付或通過轉讓債權的方式,將借款先償還給出借人,未有過拖欠本息的情況。若借款人失聯或仍拒不還款,李德敏便會通過法院起訴討要欠款,從未出現過暴力討債的行為。
據蕭縣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2017)皖1322民初字42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2年2月24日和2013年3月14日,在梁高平的擔保下,李德敏與蕭縣天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信用借款合同,李德敏出借給天時商貿公司等合計200萬元,后經多次向天時商貿公司及擔保人梁高平追討,梁高平只支付借款30萬元。后又多次追要未果,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梁高平履行擔保責任,償還擔保借款170萬元及利息。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李德敏的訴請,依法判決梁高平償還上述擔保借款。
由于梁高平一直拒絕履行償還義務,2017年11月8日,蕭縣人民法院將其列為失信人員。在此次庭審中,公訴人表示,舉報李德敏的9人中就包括梁高平,同時經法庭證實,梁高平系中國銀行蕭縣支行副行長。
除梁高平外,在公訴人出具的蕭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蕭民一初字第03401號《民事判決書》中,時任蕭縣丁里鎮鎮長、黨委書記的王某和蕭縣丁里中學原校長陳某,也被判令作為擔保人,需對借款人向李德敏借的58萬元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并承擔該款的利息。
此外,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陳某、原蕭縣工商局職工馬某等7名公職人員也曾被李德敏告上法庭,并被法院判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承擔該款的利息。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公訴人出具的舉報材料中,上述被要求承擔擔保責任的公職人員中有5名均在舉報人序列。
▲靈璧縣檢察院與蕭縣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書內容有明顯差別。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是否構成犯罪成爭議點,公訴機關認為事實清楚
梳理庭審直播內容,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案最大的爭議點在于李德敏放貸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庭審中,李德敏辯護律師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劉校逢律師、北京盈科(蕪湖)律師事務所奚瑋律師表示,出借人將資金交付給李德敏,是想通過李德敏將資金借給合適的借款人,并從借款人那里獲得利息。李德敏并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與行為。至于在借款人事后無法償還借款時,李德敏先行替借款人將本息償還給出借人,進而讓出借人將其對借款人的債權轉讓給自己的行為,則完全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不能將此行為事后評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辯護人認為,李德敏提供的只是信息中介或擔保作用,從未形成類似銀行一樣的吸收存款業務,從未造成債權人遭受任何損失,更未擾亂當地金融秩序。經李德敏居間介紹而形成的民間借貸,周期短、利息低、手續簡便,關鍵時候能夠用得上,是借貸雙惠的民間經濟互助,也是對現有銀行貸款體制的有益補充,既得到國家認可,也受到國家保護,不應被刑法打擊。同樣的案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刑終字第741號刑事判決書,是依法判決行為人無罪。
但公訴人認為,結合證據及李德敏供述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足以認定李德敏有罪。李德敏明知未經國家批準仍以信息中介為名,實際從事直接或間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著李德敏案的發酵,是非法吸儲還是居間服務也引起了法律界的關注,在閱卷后,包括清華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張明楷、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陳興良等五名法學教授在出具的《專家論證》中表示:李德敏的行為尚不構成被指控的犯罪,應該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