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01日08:07 來源:北京青年報壹現場
同居情侶分手后,男方立下字據,承諾給女方8萬元卻遲遲未履行。女方起訴索要欠款時,男方卻稱遭到脅迫才下字據并且女方起訴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求。北青-北京頭條記者8月31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決男方給付女方8萬元。
方女士與付某均是外地進京務工人員,二人于1994年相識,年底同居并于次年生育一女,但雙方并未登記結婚。后付某因犯盜竊罪入獄服刑,方女士在獄外等待4年,結果付某出獄后沒多久就要求方女士與其分手。二人對于子女撫養和同居期間的事務進行了處理,付某向方女士出具欠條一張,承諾“兩年后給方女士15萬元”。可過了兩年付某并未履行承諾。
經雙方再次協商,2012年付某重新擬定字據一張:“欠方女士人民幣5萬元,5年內還清。”眼看五年的期限已到,付某一點動靜也沒有,甚至拒絕接聽方女士的電話玩起了失蹤。無奈,方女士一紙訴狀將付某告上法庭,要求付某履行約定給付8萬元。
付某辯稱不同意給這8萬塊錢,自己之所以打了欠條是因為方女士的脅迫,不寫欠條方女士就不同意分手,迫于無奈才承諾給“分手費”。并且方女士2019年11月才向法院起訴,已經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期限,于情于理都不應該給付這筆錢。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付某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在受到方女士脅迫的情況下出具15萬元的欠條,且在出具15萬元欠條之后又于2012年10月重新出具8萬元的欠條對于欠付方女士款項再次進行了確認,故兩張欠條均系付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付某應按照欠條承諾的時間和金額給付方女士8萬元。付某至今未給付方女士該款項,已經構成違約。
關于付某主張的方女士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付某于2012年10月14日出具欠條承諾五年之內給付方女士8萬元,故訴訟時效應自2017年10月14日起計算3年,方女士于2019年11月提起本案訴訟,故方女士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綜上,通州法院判決付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方女士8萬元。
法官提示:民事法律主體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契約精神,樹立起證據意識,同時要及時行使權利,注意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通訊員 蔡爽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葉婉
違法行為人付某見到民警后,覺得事情不妙,撒腿就跑。期間,不僅付某不配合民警的工作,付某的朋友們也多次阻攔民警,不讓民警將其帶回派出所。當了解清楚事情原委后,付某后悔不已。
偵查人員又通過路面監控發現嫌疑人最終消失在一家小飯店附近,民警推測嫌疑人此時很有可能就在這家飯店用餐,于是迅速驅車趕往飯店。原來,嫌疑人付某(化名)吃完飯后沒有錢付賬,于是找老板商量能不能用手里的雞抵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