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8日08:37 來源:鄭州晚報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事關百姓利益。省人社廳日前印發相關通知,對我省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工作又進行了明確和說明。
參保補繳辦理
通知指出,申請補繳職工應繳費而未繳費時段涉及多個用人單位的,由相關用人單位分別在各自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繳。用人單位申請補繳時,應一次性申請辦理全部應繳費而未繳費時段補繳手續,因故不能繳足核定補繳時段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從后往前的順序補繳,未補繳時段以后不再補繳。補繳后有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按國家及我省現行政策規定辦理。
職工身份及補繳時段
認定原固定制正式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身份,應以原始檔案中縣級以上原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的正式招工手續或轉正定級手續為依據;原始檔案中記載的1995年1月1日前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核定為允許補繳時段。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后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而未繳費的,以勞動合同及歷年工資發放表等原始資料原件能夠證明的勞動關系存續時段,核定為允許補繳時段。無法認定勞動關系存續的時段,不允許補繳。
提供的原始檔案、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原始資料應能充分證明職工身份及連續工齡、勞動關系存續等應繳費而未繳費時段。申請補繳時,用人單位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含“提供的申請補繳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否則,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后果”的承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弄虛作假、偽造材料等違法情形的,應當拒絕受理,并退回申報材料。
政策銜接方面
已參保單位及其參保職工未按征繳計劃繳納而形成的歷史欠費,亦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加收滯納金。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企業等單位應繳而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段,原則上按照文件規定的辦法補繳。但企業等單位補繳時,如有職工已辦理了補繳的,經單位提出,其他應補繳而未補繳的職工亦可按此文件補繳。申請參保補繳的職工辦理補繳后,首次參保的,以補繳起始時間為參保時間。已參保職工補繳參保前時段的,以補繳起始時間重新認定參保時間。
(鄭報全媒體記者 李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將此前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財政部發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2020年全年對小微企業減半收取融資擔保、再擔保費,力爭將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將此前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財政部發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2020年全年對小微企業減半收取融資擔保、再擔保費,力爭將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