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07日10:29 來源:北京日報
體內藏47顆“毒彈”,在列車上被抓獲,301.56克海洛因全被收繳。今天記者從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獲悉,22歲小伙宋某因犯運輸毒品罪獲刑15年。
被告人宋某將毒品藏匿于體內后,去年8月6日8時許持昆明南站至鄭州東站的車票,從昆明火車站乘坐G404次列車。當日14時20分許列車行駛至武漢站時,宋某意圖下車,被列車乘警控制。當日16時許,北京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民警從鄭州東站上車將宋某抓獲。
宋某被帶到醫院,先后分四次從體內排出毒品可疑物47粒,經稱量,共計凈重301.56克。經鑒定,上述毒品可疑物為海洛因,含量為70.4%。到案后,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繳。
庭審中,被告人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確認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辯護人當庭提出,宋某在QQ上結識了指使他“帶貨”的人,但其并不明確知曉所帶之物為毒品,且宋某是在被人用槍指著頭、威脅要報復其家人的情況下同意用身體運輸,是受他人指使、雇傭、脅迫運輸毒品,從中未獲取非法利益;涉案毒品未流向社會,未給社會造成實際危害;此案尚有同案犯未到案,不能準確認定宋某的地位,應對宋某從輕處罰;宋某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法庭對宋某減輕處罰。
對于辯護人所述宋某受他人指使、雇傭、脅迫而運毒,北京四中院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予采納。另經查,警方掌握宋某運毒線索后通知乘警盯控,乘警在宋某欲提前下車時將其控制,并交由隨后趕來的偵查人員,故宋某系被抓獲歸案,自首不能成立。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的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鑒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法官提示: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運毒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追究刑責。其中,運輸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巨大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宋某運輸海洛因301.56克,已屬數量巨大。47顆“毒彈”賠上15年青春,22歲宋某的人生才剛剛起步,再獲自由時將近不惑之年,利用自己的身體運毒害人害己,并終將難逃法律制裁。
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宣傳部官方微博@川匯發布 9月14日發布《川匯區發生一起民房倒塌事故(續報)》: 2020年9月14日6時10分左右,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隊接報,位于周口市川匯區荷花路辦事處前王莊社區七組一居民二層樓房發生倒塌。
8月25日夜幕降臨,健民路燈火通明,陸續有市民沿途夜跑,香洲交警大隊在此開展夜查整治行動。▼ 宋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以罰款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記12分。宋某沒想到自己吃了一頓飯,不僅半年不能開車,重新考科目一,還在女兒面前做了最壞的示范。
3月11日,山東沂南縣公安局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宋某予以行政拘留。宋某的行為違反了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與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3月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公開開庭審理被告宋某侵權責任公益訴訟一案,當庭以被告宋某獵捕食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鷴、鬣羚等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為由,判決賠償損失人民幣55800元。
經達拉特旗疾控部門對第7例確診病例王某組織流行病學調查發現,王某與達拉特旗首例確診病例宋某一家有接觸史,與白某云及妻子張某芳也有長時間的密切接觸史。當晚約21時30分張某某(系白某云妻子,第6確診病例)上樓回到家中;約22時白某云上樓回到家中,23時許王某與母親白某轉離開白某云家。
當晚約21時30分張某某(系白某云妻子,第6確診病例)上樓回到家中;約22時白某云上樓回到家中,23時許王某與母親白某轉離開白某云家。根據上述情況,不排除宋某是白某云、張某某、王某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源頭,有關專家仍在進一步調查核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