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3日20:22 來源:南方都市報
6月23日,南都記者從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揭陽中院”)獲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揭陽中院依法對毒品罪犯林某明、林某俊執行死刑。此前,揭陽中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明死刑;以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林某俊死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對林某明、林某俊的死刑判決。
此前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俊為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福建販賣,便與被告人林某明聯系,商定以每千克3.4萬元的價格購買毒品。2016年11月8日,林某俊駕車與女友趙某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廣東省惠來縣隆江鎮,與林某明進行毒品交易。林某俊將23.8萬元現金交給林某明。次日,林某明將毒品交給林某俊。公安機關在林某俊駕車返回福建途中將其抓獲,在其車輛后備箱備用輪胎內查獲甲基苯丙胺7包,凈重共6922克。此后,公安機關先后兩次在林某俊、趙某蘭共同租住的房間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3619克,以及槍支1支、射釘彈246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明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歸案后拒不認罪,之前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林某俊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之前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系累犯,且其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揭陽中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林某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對林某明、林某俊的死刑判決。
揭陽中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兩名罪犯會見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派員到執行現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