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6日19:08 來源: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蔣安杰
5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記者發現,今年的報告正文為近年來篇幅最短。報告中突出了七個“首次”:首次全景展現“四大檢察”,首次全口徑披露辦案總數,首次出現刑事、民事、行政申訴數,首次使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數,首次分析20年來刑事案件變化情況,首次提出行政檢察工作“政和”新理念,首次闡述“案-件比”的價值與功能,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報告》通過披露1999年至2019年“升降”數據,專門分析了20年間的刑事犯罪變化情況,附件中還制作了圖表,清晰反映了主要犯罪趨勢。這種大跨度的歷史縱向分析應該是第一次出現在最高檢的工作報告中,這背后究竟有著怎樣的深意?最高檢報告為何首次做出如此大的突破?記者特別采訪了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
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一個重大的不同是,集中分析了1999年至2019年20年間我國刑事犯罪的變化情況,這在以往的報告中是沒有的。為什么會有這么一段分析?
苗生明:
應該說,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創造了世所罕見的“兩大奇跡”,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在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進步,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的要求都發生巨大變化的同時,刑事犯罪的結構與態勢也伴隨著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不容忽視,它將影響著刑事司法的發展變化及相關政策調整,或者說刑事司法的發展要回應這些變化與要求,因此值得總結,以服務社會發展和司法需要。
二十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嚴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占比較低,正如報告中所提,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年均下降4.8%,在刑事犯罪總量翻了兩倍多的情況下,以暴力傷害、搶劫強奸為代表的嚴重暴力犯罪已經占比很小了,2019年嚴重暴力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數量僅2.5%,嚴重侵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搶劫、強奸、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呈直線下滑趨勢;而與之相反的,輕刑犯罪大幅攀升,占絕大比例。2019年,捕后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及緩刑的人數占比達83.2%。常見多發犯罪中,盜竊、詐騙等侵財犯罪,危險駕駛、尋釁滋事等較輕犯罪數量急劇攀升。
那么,犯罪結構為何會有這樣的變化?
苗生明:
之所以犯罪結構發生這樣的變化,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斷調整,關注的利益點以及解決問題的方式發生變化,新的社會矛盾不斷滋生等因素形成的。刑法上把犯罪分為自然犯和法定犯,一般我們理解的傳統的、當然的犯罪,如殺人、搶劫、傷害、強奸等就是自然犯罪,自然犯不存在違反行政法規的內容,而是直接被刑法所規定。法定犯則是出于社會治理需要和對行政管理底線救濟的需要,將一些嚴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規定為刑法上的犯罪的行為,當然違反行政法規是否達到需要刑法調整的嚴重程度,則是由社會發展需要決定的,像危險駕駛罪、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等,都是出于加強國家在經濟、社會領域的管理的需要而增加的法定犯犯罪。刑法第三章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第九章瀆職罪等基本都以法定犯為主或者占有較大比例,連續十次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也基本都是法定犯。法定犯的犯罪性質由法律規定,證據上以客觀證據為主,對羈押的需求減弱。科技發展所帶來的偵查能力的迅猛提升,對以暴力傷害、搶劫強奸為代表的自然犯罪滋生的土壤和空間逐漸壓縮;與之相反,刑罰治理的范圍越來越廣泛、類型越來越多樣,體現為法定犯犯罪不論是類型還是數量都呈現出大幅上升趨勢。在犯罪結構上就表現為輕緩刑事犯罪的迅速增加。
隨著犯罪結構的變化,檢察理念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苗生明:
在犯罪結構的明顯變化下,檢察機關的司法工作也在發生著悄然變化。就拿審查逮捕來說,我國逮捕率在八九十年代直至本世紀初,都長期維持在90%以上的較高水平。隨著我國立法不斷完善和十余年來司法體制改革的滾動推進,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2012年刑事訴訟法也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納入刑事訴訟任務,減少審前羈押、重視人權保障已經成為我國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的幾次修改,對“少捕慎押”的導向十分明顯。對逮捕條件,特別是對逮捕必要性條件進行了細化,為嚴格把握逮捕條件提出導向;確立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為捕后變更逮捕措施,降低羈押率,提供了制度依據;構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認罪認罰降低被追訴人逃跑、再犯、妨礙訴訟的危險,為不逮捕創造了條件。在輕罪案件、法定犯犯罪案件的大幅上升的背景下,加之偵查水平以及科技程度的與日俱增,對口供的依賴程度降低,以及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保障能力的不斷提升,如這次疫情期間在網格化管理、人員管控等方面的科技應用,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都能夠達到非羈押訴訟的要求,逮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都下降了。檢察機關也不斷轉變司法理念,“少捕慎押”“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等理念不斷強化,相比二十年前,我國逮捕率呈現了大幅下降,特別是2012年以來,呈現較大降幅,近幾年的逮捕率已經下降到80%以下。從逮捕這個方面,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成就。這不僅是從刑事司法方面印證我國社會長期穩定這一判斷的實實在在的支撐,更是人民群眾安全感、幸福感真真切切的來源。
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要求,檢察工作如何面臨新的挑戰,更好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苗生明:
面對這些變化,面對這些進步,對我們司法人員來說,這不是終點,而恰恰是我們加強工作的起點。
為什么這么說?因為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人民群眾不僅要求合法逮捕、規范逮捕,而且對逮捕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愈加關注;不僅要求依法起訴,而且對少訴慎訴、因和解諒解、認罪認罰而輕緩控訴愈加關注,也就是說人民群眾對逮捕、起訴的要求高了。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更是提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任務。刑事司法體現了國家治理的深度,所以必須首先推進現代化。尤其是,在刑事犯罪已經發生如此大的結構性變化、刑事輕處罰占比接近80%的今天,再按照當年打擊嚴重暴力犯罪時那種高羈押率、高逮捕率、高起訴率,片面強調注重“打擊”來維護社會穩定的做法,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與黨和國家對司法工作的要求。而是必須貫徹寬嚴相濟、謙抑慎刑、少捕慎訴等司法理念,運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堅持少捕慎訴、降低審前羈押率。比如,高檢院一直強調對于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對于一些主觀惡性不大的民營企業主、科技人員等涉案人員,在相關證據已經基本收集到位,潛逃、串供、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已基本排除時,就要堅持能不捕的不捕,盡量依法采取非羈押強制措施,這將有利于他們在保障訴訟的同時可以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科技研發活動,繼續為社會創造價值,至于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多重的刑事責任,那就交由司法機關依法審查、審判確定。同時,推動好取保候審制度完善,到現在這個階段,已經完全具備條件,借助科技手段在司法實踐的廣泛運用,徹底實現“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現代化,進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韓玉婷 季天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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