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09日11:37 來源:映象網綜合
日前,廣東高院公布了疫情期間廣東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
40歲的披薩店女老板吳某感染了新冠肺炎,從湖北返粵后,她因不遵守隔離管控規定,造成定點醫學隔離10人、集中場所隔離87人、居家隔離76人、醫學健康告知401人的后果,不僅給當地造成嚴重影響,還引發居民恐慌,被判刑10個月。
吳某為何沒有遵守防控規定?得知自己的行為帶來的后果,她作何感想?近日,記者對該案獨家采訪,吳某用口述還原了案情經過。
案情:
拒不隔離被判刑10個月
1月22日,吳某與家人從湖北返回廣東河源,幾天后,吳某發現身體不適,醫院初步檢查后,雖未確診吳某感染新冠病毒,但告知她需隔離觀察。
當日,社區工作人員到吳某住處,再次告知吳某需要隔離。吳某無視隔離要求,繼續經營披薩店,直至2月7日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
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疫情防控期間,吳某拒不執行衛生防控措施,造成多人隔離的嚴重后果,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對話:
“覺得身體沒狀況 告知書沒認真看”
問:你是從事什么工作的?
吳:我在老家讀書讀到初中后,一直在外務工,現在跟我老公在河源開了一家披薩店。
問:你講講從湖北回到廣東的情況。
吳:今年1月12日晚上,我們開車從河源回了湖北廣水,13日下午到了老家。車上除了我,還有我老公、婆婆和侄子。我們4個人先去參加了我老公伯父的葬禮,20日那天又去參加了我老公二姐兒子的婚禮。大概23日凌晨,我們4個人回到了河源的出租屋。
回河源后第二天,我就覺得身體有點不舒服,自己量了體溫,是37.2度,我以為是著涼了,就泡了生姜水喝,喝完感覺好多了。25日我突然覺得偏頭痛,痛了一個晚上。第二天上午我打車到源城人民醫院看病,由于是疫情期間,醫生問了我是哪里人,還有近期的活動情況,我如實跟醫生說了。
醫生了解后,就對我作了詳細檢查,包括量體溫、拍CT、驗血、口腔拭子等,等待結果時我也很擔心自己會不會感染了新冠肺炎,但檢查結果出來后,醫生告訴我各項檢查都正常,可能患的是傷風感冒,給我開了感冒藥和止痛藥,之后我就打車回家了。
問:社區人員有上門排查過嗎?
吳:有。我從醫院回去后,下午5點多,有3個社區的防疫工作人員到我出租屋里了解情況,問我的近期活動情況和身體情況,我都如實說了。但是我怕麻煩,就說現在是我一個人住在這里,我老公他們去惠州了,實際上他們當時都在店里。
工作人員讓我不要到處亂跑,要待在家里隔離,并且要每天上報身體狀況給社區,還給了兩份告知書給我看,我簽名確認后,工作人員就離開了。之后每天社區工作人員都打電話問我的情況,我也每天測體溫,一切都是正常的。
問:你是什么時候知道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
吳:2月3日又有防疫工作人員過來,抽取了我的口腔拭子進行病毒檢測,2月7日結果出來,我被確診感染了新冠肺炎,之后我就在河源市醫院接受隔離治療,事情的詳細經過就是這樣了。
問:確診前這段時間你在做什么?
吳:我還是出租屋和披薩店兩頭跑,晚上在出租屋休息,白天和我老公一起經營披薩店。因為是疫情期間,上門點餐的客人比較少,我們主要還是接外賣單,有些平臺有外賣員,有些是我老公自己去送的。到我確診前,大概做了200多單外賣。
問:社區人員跟你說過要居家隔離嗎?
吳:說了。他們對我說要在家里隔離14天。
問:告知書上也寫了隔離要求,你也簽了字,為什么沒遵守?
吳:我覺得自己身體沒什么狀況,而且去醫院檢查過了,也沒有什么問題,就沒在意。告知書上的內容我沒認真看。
問 :這段時間你都接觸過什么人?
吳 :具體的接觸者就是我老公、婆婆、兒子、侄子,我小姑跟她女兒年三十的時候也來我家里住了一個晚上。我去藥店買過一次偏頭痛的藥,去超市買過一次菜,都是買了就離開那種。另外接觸的就是上門買披薩的客人,數量不太多,具體多少我也說不上來了。
問:你知道不遵守隔離規定,會帶來什么危害嗎?
吳:我是知道的。但我沒有想到自己染上新冠肺炎了。
問:你覺得自己有錯嗎?
吳:我知道自己錯了。我對因為我造成影響的人們,誠懇地說聲抱歉,我對不起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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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法學教授權威解讀來了
3月20日下午,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精準防控科學管理,有序恢復正常醫療秩序工作情況。
最近各地有多起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的事件。網友問:在什么情況下會以此罪立案?
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解釋,傳染病防治是涉及公眾健康的大事,也就是涉及到每一個公民、每一個社會組織,需要所有的公民參與。疫情防控最有效的一個措施,就是切斷病毒的傳播渠道,為此就需要發現、追蹤、分析病毒的傳播渠道,這樣才能有效地切斷它的傳播渠道。那就涉及到我們公民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自覺地、主動地參與到這樣一個過程中,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法律對公民的義務有哪些規定呢?《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講得很清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如果違反了這樣一個法律規定,根據此次疫情防控過程中“兩高兩部”發布的意見,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包括:(一)已經確診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各種防控措施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也得以有效地實施。但是近期確實出現了確診患者隱瞞行蹤、隱瞞癥狀等極少數事例,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已對上述行為進行了及時立案和處理。個人行蹤和身體狀況雖然屬于個人的隱私,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間,確診病例、疑似病例隱瞞這些信息,都會影響對病毒傳播渠道的跟蹤和了解,就可能對他人健康包括自己親友的健康和社會安全構成威脅。因此,每個公民都應當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依法如實報告旅行史、居住史、體溫檢測、癥狀等情況,履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法定義務,自覺參與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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