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07:41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2020年研究生招生初試已經結束,盡管考前教育部一再強調誠信應考、違法必究,但還有人敢頂風作案!
警方通報:
在讀研究生替考被發現
據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黃石 12月24日發布消息,12月21日上午,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199)”科目開考,黃石某校監考工作人員在對一名考生進行身份核對、檢查時發現異樣,于是報警。
黃石港分局黃石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趕到現場,對該名自稱“趙某”的考生進行身份核查,證實其與身份證信息不符,遂立即將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民警反復宣講相關法律條款,“趙某”最終承認自己真實姓名叫余某,為武漢某高校在讀研究生,是替人參加考試的。
目前,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試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
考生和替考者
將面對何種處罰?
記者查詢教育部公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得知,該辦法第九條規定:
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除考試成績無效外,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第十二條規定:在校學生、在職教師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同時第十七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說明的是,研究生考試替考行為已觸及《刑法》。
依據《刑九》及兩高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情形,均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最高法:截至2019年7月
3724人因考試作弊被判決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3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
姜啟波介紹,為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缎谭ㄐ拚?九)》施行以來,各級考試主管部門和公檢法機關依據修改后的刑法規定,嚴肅懲處考試作弊犯罪。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姜啟波提到,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保持考場風清氣正、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誠信與和諧穩定。考試作弊破壞人才選拔制度,破壞公平競爭,敗壞社會風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防疫須知還提醒考生,應在首場考試時攜帶《安徽省2021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健康承諾書》進入考點,并在進入考場時交給監考員??忌M入考場就座后,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佩戴口罩;在隔離考場考試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最近,人社部發布了企業薪酬調查信息,上海、廣州、廈門等多地也發布了2020年工資價位。根據廈門發布的“分學歷從業人員工資價位”,從工資總體情況來看,研究生(含博士、碩士)>大學本科>大學專科>高中、中?;蚣夹#境踔屑耙韵聦W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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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柳州柳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微信公眾號發布通報,林某某涉嫌強奸罪、強制猥褻罪及猥褻兒童罪,已于17日對其依法提起公訴。蘇南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從初一開始,劉連喜上課的時候,時不時會有摸女同學的背、耳朵、頭發等行為,蘇南感到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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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點審核完畢后,會通過系統向考生反饋審核結果,提醒考生及時通過網上確認系統查詢審核結果。因不符合國家報考條件或報考點接收條件導致最終審核不通過的考生,報名信息無效,如有異議可向報考點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