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04日08:12 來源:長安街知事
最新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云一審宣判:死緩,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這是第三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省部級落馬官員。
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9年12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云受賄案,對被告人邢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邢云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邢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邢云利用擔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書記、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長,中共伊克昭盟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9億余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邢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邢云多次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依法應從嚴懲處。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邢云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省部級落馬官員,邢云是第三個,此前兩個分別是云南省委原書記白恩培和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武長順。
今年4月,邢云被開除黨籍。經查,
邢云理想信念喪失,政治上蛻化變質,長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突擊提拔調整干部,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嚴重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及所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
經濟上貪婪成性,收受巨額禮金,與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
生活上腐化墮落,大搞權色、錢色交易。
邢云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邢云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邢云簡歷
邢云,男,漢族,1952年3月出生,內蒙古土左旗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81年3月加入共產黨,1968年9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68.09—1973.09,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北卜子學校教師
1973.09—1976.09,內蒙古工學院化學系無機化工專業學習
1976.09—1976.12,留校待分配
1976.12—1978.12,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旗委宣傳部工作
1978.12—1983.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林局政治部工作
1983.12—1984.06,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委工作
1984.06—1985.08,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聯合公司黨委書記
1985.08—1987.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管理處(聯合公司)黨委書記、處長(經理)
1987.09—1990.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區委常委、副區長(1986.09—1989.07,在包頭鋼鐵學院鋼鐵冶金專業函授班學習)
1990.12—1993.10,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3.10—1995.01,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
1995.01—1996.10,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副書記、盟長
1996.10—2001.09,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1996.05—1998.05,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企業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1.09—2001.12,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12—2006.12,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
2006.12—2012.02,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其間:2008.03—2010.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12.02—2013.02,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02—2016.01,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內蒙古原政法委書記邢云獲死緩:受賄4.49億余元
2019年12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云受賄案,對被告人邢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邢云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邢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據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8月15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云受賄一案。全國、遼寧省、大連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庭審。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分別對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繆瑞林,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云,陜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決定逮捕。